此种费用的扣除方法完全不考虑各个纳税人的实际家庭情况的差异。我们应借鉴香港经验允许抵扣纳税人家庭生计费用和进修、培训等人力资本投入。其中,家庭生计费用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和抚育人口的差异具体确定。
(四)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重点是降低劳动所得的税率
从香港、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中可以发现,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呈增长态势,而香港则逐年下降。香港地区与OECD成员国近二十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保持一致,即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目前内地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而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我们应遵照国际经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重点是降低劳动所得的税率,特别要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并减少税率级次。因为目前内地对工资所得最高累进税率45%远远高于财产转让和股息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前者为勤劳所得,后者为资本所得,此种税率体系违背了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内地降低税率,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成为当务之急,其主要原因在于:(1)我们不应过分地夸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不合理问题,个人所得税调节职能是难以单独、有效发挥作用的。我们应完善财产税体系,强调消费税,以提高整个税收体系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2)减税可以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提高效率。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提高了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使国民经济进入良性循环。
此外,我们还可借鉴香港的经验,严格规范个人收入的构成,拓宽税基;在夫妻双方中若一人收入低于免税额时,可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结语
香港个人所得税遵循了“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原则,且其税收政策较具弹性,这正是内地个人所得税改革急需借鉴的。需要强调和注意的是,借鉴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结合内地实际国情,本文提出在内地推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其实际操作中与香港的差异在于:在香港,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分类所得税还是作为综合所得课税;在内地,我们要求纳税人以根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计算出应纳税额中的较高值作为实际应纳税款。也就是说,每项收入发生时先按月或按次,依据分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整个年度中的连续性。年终时,再计算全年的总收入,依据综合所得,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如果之前按分类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大于按照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则无需补税,反之则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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