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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分析及启示——基于税制特点和税负水平的视角-论文网

时间:2014-04-03  作者:佚名
而在香港地区,除2001-2003年度GDP负增长外,2004年度起个人所得税税收弹性系数逐年快速下降,且2006-2008年度弹性系数均显著地低于1,这些表明: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显著地低于GDP的增长速度,新增国民收入中个人所得税集中度下降。

根据以上分析,总的来说,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呈增长态势,而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则逐年下降,后者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趋势保持一致。

三、香港税制对我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一)简化个人所得分类和税率结构,降低征税成本

香港对个人所得的分类较为简单,税率水平也相近,这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在香港,个人所得主要涉及到薪俸所得、从事经营业务所得和物业租金所得三种。薪俸税适用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利得税(个人部分)和物业税适用的标准税率分别为15%和16%。

而我国内地对个人所得的划分较为复杂,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11类所得。而且税率结构复杂,每一类所得适用不尽相同的税率,包括九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四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等价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等,最高达45%。因而我们应合理简化内地个人所得的分类,可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大项,其中: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都归为劳动所得;将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股息红利等归为资本所得,其适用的税率不得低于劳动所得。

(二)尽快推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香港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有助于实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具有相近收入的纳税人支付基本相同的税款(即横向公平)以及税收负担在不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即纵向公平)。香港采用的个人入息税允许将总收入抵扣在港的各项亏损,促进了税负的横向和纵向公平。

目前我国内地实行的仍然是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可能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反而少纳税,违背了“公平原则”。例如甲某和乙某当月的总收入均为6000元,其中:甲某的6000元收入为工资薪金;乙某2000元的工资薪金收入,1000元为设计费收入,1000元为咨询费收入,1000元为讲学收入,1000元为财产租赁收入。根据内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甲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于(6000-2000)×15%-125,即475元;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于(1000-800)×20%×4,即160元。甲某和乙某的税前收入相同,但由于收入来源多,乙某承担的税负只是甲某的34%,这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

因此,国内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必须改革,要加快推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按照所得的来源不同征收分类所得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总所得,如达到一定征税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综合所得税,最后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按照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取较高值。这样既可以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整个纳税年度中的连续性,又有助于实现“税负公平”。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引入综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都归入劳动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利息所得等归入资本所得,其中可规定全年劳动所得的统一扣除额为30000元,假设人均超额累进税率表见表3:

3 人均超额累进税率表(年综合所得)

税级

人均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30000

10%

0

2

超过30000-90000

20%

3000

3

90000元以上

30%

12000

注1:最高边际税率的确定考虑到不应过多地高于现行的股息所得(属资本所得)税率20%和公司所得税率25%。2.为简化税制,税级降为3级。

上例中,甲某和乙某按照综合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为(6000×12-30000)×20%-3000=5400元,之前甲某和乙某按分类所得税计算已缴纳税额分别为5700元和1920元。最后,根据取较高值纳税的原则,甲某和乙某最后实际全年应缴纳额分别为5700元和5400元。由此例可见,综合所得税的引入的确促进了税负的“横向公平”。

(三)提高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弹性

从2002年度以来,香港地区几乎每年都会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特别是通货膨胀的情况,对薪俸税和个人入息税的免税额、可扣除额、税阶和税率等进行调整。如2006年度抚养每名子女的免税额为40000港币,2007年度则调整为50000港币。2007年度基本免税额和已婚人士免税额分别为100000和200000港币,2008年度提高到108000和216000港币。

而我国内地自从1994年实施个人所得税以来,只是分别在2006年和2008年初上调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额,从最初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2000元。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制没能根据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变和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今后应适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调整个人所得税中费用的扣除额。同时,个人所得税中费用的扣除要改变现行的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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