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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①]_杂志网

时间:2013-07-03  作者:佚名
(二)完善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适用保监会刚刚公布不久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而在其第三章对于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的规定方面,首先规定的非常简单,只有简要的七条,并且都是事后披露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滞后性,缺乏预测信息,不能满足不同种类信息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的不同要求;其次,将唯一与资金运用相关的,作为应当披露信息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列入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范畴,而将其排除在需要临时及时性信息披露的范畴外,即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条的规定,只规定了对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而其中对于重大事项的范围,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资金运用问题。针对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途径不断拓宽的客观实际,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的规定却很不完善杂志网,这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而这恰恰是保险消费者、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也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客观需要,也理应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在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方面,应建立和健全信息预先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预先对于资金运用进行合理披露,对于广大投保人非常重要,是其决定自己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投保人知情权的应有组成部分,更是鉴于寿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出于对人生命尊重的要求。当然,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要正确处理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注意信息披露的边界,并不是要对任何资金运用决策进行一一事先披露,而是从宏观上对于总体的资金运用安排,各种不同资金投向的比例构成,预期的收益等信息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此外,针对资金运用的不同去向,需进行不同披露时间和频率的规定,例如,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对于这部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就应更加及时、详细,对于预期风险要进行预先总体评估,并且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规范。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这就使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和惩罚性,不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在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构建上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坚持责任法定原则,明确归责原则,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点。补偿性特点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民事侵害性,需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同时,其具有惩罚性特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它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的经济秩序杂志网,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弥补后, 更应当对这种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补偿性与惩罚性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哪些信息披露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并罚,在什么情况下并罚,立法也必须明确。其次,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此外,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日益普遍和严重,应受到立法重视,并给予规范。这样才能督促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监管人员与披露企业共同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最后,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基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根据监管当局的法律权限和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除了采取传统的批评和罚款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道义劝告”与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对话(以期改变其今后的经营) 等多种方式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对于披露缺陷的惩罚,一般不应直接采用加重保险公司经营运作负担、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方法,这样容易诱发更大的潜在风险,可采取其他措施,比照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十点措施,视具体情况采取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参考文献:
[1]R. NicholasRodelli. Notes and Comments : The New Operating Standards for Section 20Subsidiaries: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s Prudent March TowardFinancial ServicesModernization.2N.C.BankingInst.1998, (9):311–336
[2]何颖.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法学,2010,(2):50
[3]黄华明.风险与保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3
[4]李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以金融风险防范为视角.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5):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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