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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①]_杂志网

时间:2013-07-03  作者:佚名

论文导读::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论文关键词:人寿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一、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放开。将原保险法规定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并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办法。基于此授权,2010年7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这大大拓宽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通过保险资金安全、高效的运用,获得投资收益,将更好的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的功能。对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推进我国保险业乃至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信息披露作为金融监管领域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其产生以来,对于制约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广大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杂志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一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效、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无疑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和前提,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对信息公开制度作过这样的评价:“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1]而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方面,相比证券业、银行业,更加不健全。针对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的客观形势,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获得保险资金运用高额回报的同时,必将会导致风险的剧增,建立和健全保险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控制的客观需要。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需要

保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保险知识与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一方对另一方信息不知晓或不完全知晓的现象。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这也正是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与一般商品不同,人寿保险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风险保障服务,并且该服务的期限往往比较长,短则一年,长则数十年,乃至人的终生。在较长的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将随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发生动态变化,从而导致人寿保险信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正是由于人寿保险期限较长,风险不易短期内暴漏,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较小,将导致保险人非常容易忽略风险的产生和蔓延,在资金的运用上过分追逐高收益。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严重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导致风险剧增。因此,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是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客观需要。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杂志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金融消费者与一般非金融消费者相比,交易弱势特点更为突出。金融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加上金融消费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巨大差距,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的规避风险。[2]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一条就将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本身就是金融立法的应有之义,是金融监管所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作为消费者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就成为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和避免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必需。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当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缺乏及时、充分和准确的信息披露时,巨大的控制权和私人收益将会激发公司内部人盈余管理乃至盈余操纵的动机,从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非寿险相比,寿险的保费中含有一部分储蓄资金,投保人死亡的可能性是一个动态指标,该概率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加而不断增大,偿付中除了风险补偿外,还包括保费的储蓄收入、投资收入以及保险公司的盈利分红等内容。在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进程中,体现在保险业的发展上就是保险机构的融资功能逐渐增强,日渐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公司纷纷摒弃了传统寿险以高额的预定利率来吸引保户的做法,投资型寿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这种趋势下,大多数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一种投资关系,寿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已经成为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更是投资型产品开发的基础,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3]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寿险业不断发展背景下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

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来看,保险投资和保险业的发展已融为一体。承保业务是拓宽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而投资业务又是保障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重要途径杂志网,也进一步促进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但保险资金运用的放开,在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而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所要实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风险应是首要的价值目标。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是实现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必然保证。而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又是彼此互动,互为影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人寿保险由于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和巨额资金积累的特征,极易使人寿保险公司忽视对于风险的认识。因此,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自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此外,保险业作为负债经营的风险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休戚相关,对资金运用进行信息披露,也是有效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是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大力发展金融业的过程中,日益重视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但相比证券业、银行业的信息披露立法,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不够健全。[4]目前有关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这两个规定仅仅是专门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列举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有关财务资料、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

2010年4月12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但该管理办法却没有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唯一与资金运用相关的就是对风险管理状况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第11条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1.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2.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虽然在立法上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放开,也颁布了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是并没有具体、详细的对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信息披露规定,针对人寿保险资金特殊性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定更是缺乏。

三、建立和健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 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2010年4月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杂志网,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可见,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内容,并没有专门针对资金运用方面的规定,就更没有对于寿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在规定需要披露的内容中,与资金运用有关联的就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风险管理状况信息进行了解释:“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从该条解释可以看出,对于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规定存有明显的滞后性,而且只集中于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也仅仅是定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和明确,缺乏定量的指标和具体要求,从而使可操作性降低,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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