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指出:“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面对公用地两难处境的人们,可以确定他们自己的体制安排,来改变他们所处的情况和结构”。实际上,由于资源禀赋等的差异,各地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通过互利合作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相互需要,社会劳动地域分工与经济主体追求地区比较利益必然导致区域经济合作;只要能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协商机制,降低交易费用,在一个相对规模较小的组织中,实现集体行动应该是可能的。
在黄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政府间的合作:一是加强对区域内合作的规划、协调和引导,解决黄三角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东营和滨州两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促进合理布局;三是统一市场规则,创造公平、开放的黄三角投资环境,促进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构,构建新型的“利益分享”和“利益补偿”机制。
黄三角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协调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来组织和实施,例如:建立“黄河三角洲经济协调管理局”或“黄河三角洲合作与发展委员会”等。该机构可以采取常设机构或定期协商机构的形式,应包括政府的、民间的多种层次,也可以由山东省政府有关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性质上应该是准行政组织,必须赋予足够的权威。多层次区域协调机构的成立,有助于已经制度化的协议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区域协调机构的设立,可以统一规划本区域的长远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可以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可以组织协调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等。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区域共同利益目标的探索过程和区域共同利益机制的形成过程,离开了区域经济共同利益机制的作用发挥,经济一体化就会受到影响乃至阻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与完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是黄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核心基础和推动力的源泉。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就是建立新型的“利益分享”和“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分享”包括:一是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使同一产业的利益差别在不同地区间合理地分布,尽可能照顾到各地区的经济利益;二是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利用不同区域的发展优势,合理实现产业的纵向分配,使不同产业的利益在不同地区实现合理分享;“利益补偿”就是在地方短期利益与区域长期利益不一致时,为了长远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对这种情况要予以合理的制度补偿。
(三)用法律规范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
贸易环境和制度环境决定了各地的经济增长,越是规范的市场环境就越能吸引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增长。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必须在法律制度环境中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法律还可以规范区域内政府的行为,进而消除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因此,在黄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中,区域内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有任何一级政府的政策、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与上一级政府的政策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相冲突的表现。另外,应当把黄三角区域开发的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地方政府间的适当竞争。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协调黄三角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四)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规避政府间利益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各主体利益协调中,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规避政府间利益协调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中央政府有时无暇解决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或无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这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它更容易以超脱的身份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由于任期制等原因,地方政府通常追求短期利益,而非政府组织长期在本地区存在,会更多地关注本地区的持续发展;非政府组织对地方政府的协调监督,会有效地减少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有利于消除利益矛盾;非政府组织本身不以追求利益为目标,比政府部门更为灵活和进取。比如,在黄河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可以组建发展区域性联合商会,联络区域内主要企业,沟通信息,规划行业内或跨行业的企业合作与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有关活动,另外还可以建立跨区域的同业行业协会,协调竞争机制;建立跨区域的文化科技类社团,促进文化融合;建立统一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资格认证机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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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云俊.长三角区域合作中亟待开发的制度资源——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一体化”中的作用[J].探索与争鸣,2005(1):46.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