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上述列举的文件都涉及到了贸易与环境问题,虽然有关条款的内容很模糊,在许多方面规定也不是很成熟,但依然可以看得出环境问题对贸易的影响逐渐加大;在全球经贸一体化进程中,两者的制度越来越趋于融合,这些全球性合作与区域环境保护将引导我们找到一个综合性、和谐的方法来保护环境生态系统。
四、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冲突的解决及发展趋势
随着人们对环境权的认可与关注的深入,愈来愈多的环境规则被制定,甚至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内容中去,但它们在实践操作中的矛盾、冲突仍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或许这些冲突解决对往后的相同纠纷并不具备拘束力,但其却折射出整个国际社会在对待这一问题的价值取向。
如非歧视性原则与环境规则的冲突。非歧视原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对待同类产品以及实施的措施不应当构成歧视。而非歧视原则与环境规则冲突的焦点就在于何谓“相同产品”,根据国际贸易中的非歧视原则,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或加工方式,既不论其是通过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自然的生产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还是使用对环境无害的高端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产品最后的用途和物理性征相同,都应该视为是相同的产品。而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尽管最终产品的用途及物理性征可能是相一致的,但由于其所采取的生产工艺或加工工艺的不同,对环境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所以不应该将两者视为“相同产品”。
历史上最早关于“相同产品”的争议出现在1949年“智利诉澳大利亚补贴硫酸案”,相类似的还有“挪威诉联邦德国沙丁鱼关税案”,但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都回避了对“相同产品”作出明确的解释,而是依靠《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排在同一税号下的商品既为相同产品,反之则为不同的产品。
而这个分歧在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一案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在东热带太平洋地区,海豚和金枪鱼存在一种奇妙的共生关系,海豚喜欢在金枪鱼所在水域的上层游动,捕获金枪鱼的渔民只要看到海豚活动,就施网捕鱼,但在捕获金枪鱼的同时,也导致许多海豚丧命。因此,美国在1990年制定的《海洋哺育动物保护法》,禁止使用施网法捕获金枪鱼,以此来保护海豚,并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墨西哥据此向GATT提起异议,GATT专家小组认为美国的措施违背了GATT的非歧视原则,认为两国的捕获金枪鱼的方法不能作为区分产品不同的依据。如果允许一国以其国内的环境标准来限制他国的进口,那么将严重的破坏了GATT自由贸易的宗旨。所以在该案中,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以PPM为依据的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违背了其在GATT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可见,GATT专家组很务实,它不允许为了一个环境保护的总目标而限制他国的贸易。就该贸易争端解决来看,GATT在处理这类型案件中都没有向环境保护倾斜。
与此相似的还有1998年的“海虾——海龟”案,而与之不同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对PPM标准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海龟是一种受保护的珍稀动物,在捕捞海虾时,经常会伤害海龟,科学家认为如用海龟隔离器,则能有效的防止在捕捞海虾时伤及海龟。1989年美国颁布《濒危物种法》,其中609条规定在国内禁止进口未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获的海虾。1996年,印度,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国内的海虾出口商因未采用海龟隔离器,而被美国禁止进口,于是三国联合向WTO提出请求。上诉机构承认了美国的609款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并认可不同的捕虾方法具有不同的环境影响,同时也肯定各国可以自由确定其环境政策,条件是实现环境目标应遵守国际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的义务。这是WTO首次对PPM标准的认可,这表明WTO在适用PPM标准上的立场的转变。从WTO目前对有关环保问题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态度转变来看,其在制度上的确是侧重于自由贸易的保护,但随着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而在制度设计上越来越多地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规则和睦相处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保护间并不存在不可化解的根本性矛盾,换句话说,就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不必然会引起环境的恶化,相反,经济的发展则必定提高人们抵抗环境问题的能力。
首先,人权作为人的最终追求和最高价值的一种阐述,理应成为人类所有制度的原初动力和建构宗旨。所以国际贸易需要考虑人权的要求,考虑环境的保护,与环境规则相协调也是毋庸置疑的。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可以传播技术、节约资源、降低能耗,而且其最终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类的生活水平,可以说其最终的追求目标是与环境权是相一致。与之相对应,环境保护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也是落脚于人权,没有了人类的存在,再怎么美好的环境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片面追求环境的质量而不注重人类生存的质量,那么环境保护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与意义。这就是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相互协调的基础之所在。
其次,贸易与环境本质具有统一关系,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无论是自由贸易还是环境保护都不是终极目标,医学检验论文而只是到达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不在于取谁舍谁的问题,而是在两者通过何种协调方式能使人类社会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宣称经济与贸易关系的调整,“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这宣言的内容就表明了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时,国际社会已经考虑到人权保护,尤其是对其中的环境权的保护。只要同时实施正确的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环境和经济福利就会同时达到效率最优。
再次,违规贸易与贸易自由化两者有着质的区别,当前很多学者都很容易将贸易自由化与违规贸易等同起来,正是因为部分学者将两者等同起来才会得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相对立的结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增长会导致环境水平的倒退是没有充足根据的,而且很多现象都表明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违规贸易所导致的。所谓的违规贸易就是为了追求本国利益,罔顾他国的环境利益而进行一些破坏性的开发与掠夺。当然,市场失灵、权力寻租和官员腐败也是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从而导致生态区非法开采、有关企业对水、土地和空气的污染的放任,使环境与生态持续恶化。其中所谓的市场失灵就是指,市场不能正确估价和分配环境资源,例如冰箱与空调机的生产者并不需要为氟利昂破坏臭氧层而缴纳费用。由此可见,贸易过程中所导致的环境问题都是一些违规行为、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造成的,与国际贸易本身并没有的一种必然的联系。相反,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给各国带来更多的财富,使环保技术的研发、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物的开发提供了资金的保障。
而且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存在一种互为前提的关系。国际贸易的顺利与持续开展需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与充足的资源为前提;反之,全球环境的保护、物种多样性的维系与自然资源的节省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最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价值趋向,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与环境保护论者开始赋予彼此更多的关注,极力寻找两者间的协调。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