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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贸易的发展研究

时间:2016-02-23  作者:佚名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文化贸易的内涵与经济特征,指出了国际文化贸易中包含的主要内容。列出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加入WTO时关于文化贸易方面的承诺安排进行了阐述。同时对WTO各成员方关于文化贸易的承诺安排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上存在巨额逆差的现状与原因,并给出了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文化贸易,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文化贸易的内涵

文化贸易的产业基础是文化产业,属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关于文化产业,国内外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定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对文化产业内涵的界定,是认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文化产业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为目标,是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文化贸易主要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按照WTO统计和信息制度局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划分,涉及到的文化贸易主要包括以下文化服务及相关文化内容的文化产品:

在商业服务中,有法律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

在视听服务中,有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

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中,有文娱服务、新闻社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娱乐服务。

此外,近几年涌现出的文化会展服务、文化中介服务、文化咨询服务等新型服务以及相关的文化产品,也属于文化贸易的范围。因此,文化贸易是在服务贸易中涉及面广泛且新形态不断出现的一个特殊部门。

(二)文化贸易的经济特征

与其他贸易相比,文化贸易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第一,异质性。与其他贸易相比,文化贸易更敏感,更具有渗透力,会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对输人国消费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二,多样性。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这赋予了文化贸易丰富多彩的内容。第三,共融性。现代文化产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群,所以文化贸易和其他产业也具有共生性和融合性。不同的文化内涵和文化服务,融人了几乎所有的产业和贸易领域,酒文化、茶文化、饮食文化、居住文化、服饰文化、汽车文化等等,都反映了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文化价值取向。尤其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更使文化的传播速度加快,扩展范围加大,进一步提高了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可贸易性。

第四,经营外部性。正是由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外部性,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所产生的外部性,世界各国、甚至是文化产业监管最为松散的美国都非常注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社会的影响及其管理。第五,社会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和公共条件。国家或社会要对其进行管制,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条件,促使这类产业与社会协调发展,向社会提供某些特定的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第六,发展不平衡性。各国在文化生产和文化服务方面的能力、技术和资源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流通是不平衡的,而且这种不平衡将在长期内继续存在。

文化贸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一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敏感地位和重要性。因此如何利用好现有的服务贸易规则,积极灵活地发展文化贸易,对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WTO关于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业划分为12个大类,对照本文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其中有三个大类与文化产业有关,基本涵盖了文化产业的大部分领域。第一大类“商业性服务”中的“其他服务”中包括了出版、印刷服务和广告、咨询服务;第二类“通讯服务”中的“视听服务”包括电视、广播、电影服务;第十大类“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包括除视听服务外的一切文化、娱乐、新闻、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服务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实现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它不仅要求各缔约方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要求他们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GATS第十四条规定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与GATS不一致的措施,特定情况是指“出于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和“为了维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等”。因为服务业往往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所以本条款意义重大。此外,GATS中允许成员在服务的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严重威胁时,可采取紧急保障措施,限制服务的大量进口。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文化产业的大量产品包括报纸刊物、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光盘、广告设计等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对各类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版、伪造、侵权、假冒等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措施,要求各缔约方的国内立法与行政程序同协定保持一致,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当事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特别是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加入商业渠道。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第四条款中对电影片做出了特别规定:缔约方在不短于1年的指定时间里,国产电影的放映可以在各国商业片的放映总时间中占一定的比例,但是,除此之外,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实际来源分配它们的放映时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把“保护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考古学价值的民族宝库”的措施作为例外保留下来(第XX条第f款)。所有其他文化产品,除了电影和家庭录像,都适用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全部条款。

三、我国加入WTO时的文化贸易承诺安排

2000年11月在中美就中国加入WTO举行的最后阶段谈判中,我国在文化产品与服务市场准入上做出部分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涉及音像制品、电影、书报刊领域,包括:

“自加入时起,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在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此类进口的数量应为每年20部”;“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批发”。这些承诺写进了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文件中。

我国在正式加入WTO以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承诺表分为水平承诺部分和具体承诺部分。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其它承诺方面,就服务贸易的四种基本形式,特别是后两种服务提供方式做出了较多的限制,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对不同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程度不同

承诺表中,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大多没有做出限制或很少做出限制,而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做出了较多限制。这在文化贸易中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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