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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

时间:2016-04-29  作者:李淑花 杨诚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与国际环境权规则的关系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环境权规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这些规则不仅对参与国际贸易的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并且为国际贸易及其规则的发展提供导向。事实上,许多关于环境权的规则已经被国际贸易规则所容纳,而两者关系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两者间究竟存在怎样一种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两者间的冲突能否协调。从法律效力的位阶来看,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环境权规则均属国际法中齐行并驱的独立部门法体系,一般不会存在等级关系,但并不排除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某些环境权规则会有高于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效力。而回归两者的宗旨,均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所以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规则应当可以通过不断的冲突、磨合而最终达成协调和统一。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规则,人权,环境权

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两者间的关系是近年来学界中许多文章与报告所热衷讨论的问题,从这些文章和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观点或者是一种主流的观点。许多环保主义者对国际贸易中破坏环境的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是相互冲突、排斥,贸易自由化的政策会促进矿业、冶金业、制造业、化工业等污染企业的规模发展,致使环境进一步退化;同时也有不少奉行贸易自由主义者认为贸易并不必然引起环境问题,而且最终能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正如B.D.Gardner所说——只有当我们足够富裕时,我们才能承担起关心环境的奢侈。

自由贸易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有益的,它能够改善有关国家的福利,促进经济增长。尽管当前国际社会对这种现象褒贬不一,但这并不会改变国际贸易以贸易自由与市场开放作为其终极的追求目标。与之相比,国际环境规则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所关涉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关乎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境问题将在国际贸易谈判和最终能否顺利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以上的问题将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介绍国际贸易如何产生环境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环境措施及其内容;第四部分讲述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的冲突和解决,并尝试揭示其所体现的一种趋势;第五部分是论证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协调发展的可能性。

一、环境权的发展史

人权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来的,但它绝非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早在封建时期,劳动阶级就开始为自己的生存与自由而斗争,他们在资产阶级的带领下,在对人权、平等、自由等理想生活追求下积极抗争,最终推翻了封建统治阶级,但是他们还没来得及享受他们的同胞以鲜血与生命换取的胜利的果实时,却发现环境问题正在腐蚀他们的胜利。天空灰尘密布、地上污水横流、海洋赤潮遍布、森林和动植物种锐减、沙漠扩张,无一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切人权的享有与环境问题紧密相连。如果说生命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那么环境权就是生命权的载体,环境的恶化、摧毁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命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皮之不在,毛将焉附”。因此,环境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个人的成长与快乐有赖于一个健康、自然和不被破坏的环境,这也是人权的根基所在,于是就促就了一项新的人权的产生——环境权。

环境权最早作为一项人权被提出是在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国际贸易论文针对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他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依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公民具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由此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环境权的关注。

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环境权纳入国内法的国家。1969年的美国《国际环境政策法》的第一篇的第3条规定:“国家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为维护和改善环境做贡献。”1969年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治条例》规定:“所有市民都享有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遭受公害侵犯。”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本国的宪法。如智利1980年写入宪法第3章第19条,韩国1980年写入宪法第33条,葡萄牙1982年写入宪法的66条,菲律宾1987年写入宪法第16条都是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而环境权最早作为一个国际性议题在国际社会中出现,则是在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害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议中发表的《东京宣言》第五项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权和当代传承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被视为国际社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标志,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文件。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自然宪章》,其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定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第1条作出如下规定:“人类有权享有与自然和谐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上述文件的通过说明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样也意味着国际社会开始用法律手段对全球环境进行保护。

二、国际贸易对环境权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自由化趋势与环境权的冲突能否协调乃是众多学者所争议的焦点,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没有控制的国际贸易将会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这种损害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应该加以严格限制、必要时乃至摒弃。而贸易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贸易自由化从根本而言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因为它能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从而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筹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来源。还有一种折中的看法,就是:贸易自由化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这种追求应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下,或者说应合符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最低限度。

有些学者认为两者间是一种绝对的此消彼长关系,哪一方面得到发展都必然对另一方面产生危害:环境控制越严、就越会妨碍自由贸易;反之,自由贸易越发达、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就会越严重。无可否认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确实存在冲突,而且这些冲突在短时间无法解决,但是否就如相关学者所言的那样非此即彼的关系呢?笔者对此有所保留。纵观当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

(一)商品交易。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资源密集型产品,随着外国市场对这一类资源密集型的产品需求扩大,就刺激出口国更大规模的生产。这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象牙、兽皮)影响尤为明显,稀有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有较高的价值,过于频繁或者是大规模的珍稀动物进出口,都会导致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灭绝,使整个世界的物种多样性受损害。

又如一些外国瓶装水商,通常它们会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来买下某国大面积的土地,从而控制了这个地区里面的整个水源,来为自身的生产做准备,为了获取利润,它不会考虑当地的人是否会有水可用,也不会考虑保护当地的水资源,这同样会对原居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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