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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

时间:2016-04-29  作者:李淑花 杨诚
  (二)服务贸易。据统计,过半以上的海上污染是由于海上运输服务所导致的,只有大概10%左右的污染是由于航行事故所导致的。由于各国在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在废物生产国的法律规定非常的严格,致使在本国内处理废物的费用非常昂贵,企业就会选择把废物运往那些法律规定相对较松的国家处理。与之同时,一些不发达的国家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以使这种贸易活动得以存在,而运输的过程本身又是一个移动的污染源,会造成空气和水的污染。根据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以每年5千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运送危险物质。可见这一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严峻。

 

(三)国际投资。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各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尤为明显,毫无疑问,这种差距将会导致一些高污染产业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而将这些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面对发达国家与跨国企业这种投资方式,发展中国家进退两难,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迫切的需要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来引进资金来解决本国资金匮乏的问题,从而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解决国民的最基本的温饱;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所转移的产业多为高污染产业,而且这些企业都带着一种入乡随俗的心态,并没有尽其所能来维护当地的环境,这使本来就缺乏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雪上加霜。关于法律的论文如1984年12月6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设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农药工厂的甲基——异氰酸盐泄露事件,在一个小时之内,整个城市上空有毒气体的浓度超过安全标准的1000多倍,几天内就造成2500多人死亡,3000多人濒危,5万多人终生失明,125000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世界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有毒化学品泄露污染事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确实是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但这是不是就等同于只要进行了国际贸易就必然会产生环境问题,各国都相当的清楚,只要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就可以减轻、甚至避免许多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频频发生都是因为市场失灵、跨国企业的违规经营或东道国环境意识的淡薄、只顾眼前利益等各种因素造成的。

三、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环境措施的内容及其分析

第一、明确规定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贸易规则所追求的宗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前提;同时,允许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适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很明显可以发现,相比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这个协定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一次很明确的把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作为共同的主题,协定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中的“充分利用世界自然资源”的纯鼓励性目标进行了限制,将“充分利用”改变为“合理利用”,那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不再是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追求对世界有限的资源进行一种理性、优化地利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将致力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以求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特征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赋予了成员国“环保例外权”。

GATT第20条的(b)、(g)款中,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民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有效的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列为对自由贸易的例外规定。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步理解,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其要求只要成员国对“情况相同的成员国”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有权为保障本国人们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见其前言的目的在于限制这些例外措施的滥用;而(b)、(g)则可以看是一种授权性规定,当合乎前言规定的条件时,而且所采取的措施也合符本条款的规定,则该国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故此可见,在贸易与环境冲突发生时,WTO仍是以自由贸易的为宗旨,而保护措施只能在合符其规定的前提条件时才有适用的可能。

第三、允许各成员为了环保的目的在贸易中采用预防措施。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放宽了对成员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要求。该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应确保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不得维持任何卫生检疫措施,第5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第5条第7款规定:“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国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有关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该条款实际上就是赋予各成员依据客观情况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的权利。与其他协定相比,SPS协议更具有灵活性,其一方面积极倡导各国采取的国际标准、指导原则和建议;另一方面,也允许成员国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更高标准的措施,只要实施国能证明这些措施有科学性,或者虽然没有充分的科学根据,但该国认为根据本国情况,认为本国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也可以作为预防性理由,但该成员国要履行透明度义务,及时公布有关卫生检疫的信息和规章。

第四、允许各成员采取绿色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c)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所有成员可以对因实施新的环境法规而加重了经济负担的国内公司给予补贴。但这种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两种结果:一是这种补贴有利于出口,却损害了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利益,二是补贴有利于国内工业,却损害了他国根据GATT应得的权益或他国的贸易利益。

第五、允许各国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适用本国认为合适的国内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在其前言中指出:“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造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对待”,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以及“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该协议明确将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赋予了各国,允许各成员国在国际标准之外,选择适用符合本国需要的特殊国内措施,只要其认为该措施是适当的,但必须遵循透明度和通知原则,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既世贸组织成员国如要实施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或评审程序,则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提前通知其他成员。同时该成员还应该迅速公开出版官方的技术法规和评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建立关于相关咨询点,以便为其他成员解答疑问和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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