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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探析

时间:2016-02-23  作者:林新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历史和现状,研究适应我国国情的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阐述了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了构建完善体系的政策措施。
论文关键词: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探析

一、 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是在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中,对贸易商品的符合性进行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活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19世纪后期,198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确立了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工作的范围、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从运行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规范职能。

(二)职责和组织机构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多个分支局、200多个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是根据WTO/TBT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确定以法定目标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二是《商检法》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主要特征

从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历程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得到完善,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初步形成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和技术贸易措施体系,将工作重点向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反欺诈法检目标转移,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用逐批检验、监督检验等监督管理方式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备案登记等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使监督管理开始由单纯的产品检验检测向全面合格评定转变,初步呈现了“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管理特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内涵和法律依据

体系的内涵主要是指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目标而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它包括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及反馈机制等。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体系运行的基本法律依据。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入世协议的各项规定是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体系作为国家管理和调节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监督管理体系又一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

体系作为国家在进出口领域中实施的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其职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其基本结构由基本政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相关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等6个部分构成。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其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质量管理活动的规律,即过程方法,通过策划、实施、检查、处置这一“PDCA”循环,使用相关资源和管理技术,将监督管理需求(输入)转化为合格评定结果(输出)的过程。“PDCA”循环体现质检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监督管理政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相关资源,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合格评定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监督管理体系,以实现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目标。

(三)构成要素

1、基本政策及其原则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国家宏观调控进出口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政策之一,是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此项政策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市场准入原则和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

2、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的产品性能,还包括适用于产品的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主要在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颁布和正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款中规定。

3、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对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企业实施合格评定活动中所遵循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规范,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主要包括: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装运前预检验;验证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等。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定中,可看出国际通行规则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表现形式可分成检验类、认证类、认可类和注册批准类四个层次。

《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评定活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体现为: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遵循TBT协定的通行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5、相关资源保障

为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监督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除了明确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外,应为质检部门实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科学技术保障、信息化保证等保障条件。

6、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

主要指对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成效或存在问题的评价和反馈。是监督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了监督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提高。主要包括体系内部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企业的评价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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