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灾害救助体制的启示
第一,建立、健全灾害救助法律体系和系统可行的防灾规划。目前日本共制定了防灾救灾以及紧急状态等有关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约227部,而我国在灾害救助方面显然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灾害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同类型灾害应急预案大同小异,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操作措施。
第二管理论文,尽快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灾害综合管理的组织架构。为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的有效性和专业性,有必要对现行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以完善。除建立中央级灾害应对常设机构和省市级突发事件办公室外,还要把众多民间组织纳入到应急体系中来,构建社会公众救灾体系,以便有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动员和整合资源,弥补政府救助体系的不足论文范文。
第三,建立布局合理的应急物资储备网点和高效的调配体系。目前我国物资储备仅限于中央,地方政府只是提出应急预案,而现有的中央级储备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应设立中央与地方二级储备体系。小的灾害以地方应对为主,大的灾害则以区域救助和中央应对措施为主。
四、我国新型灾害救助体系的建立
1.加强救助立法建设,明确救助依据和制度
中国独特的救灾体系几十年来绩效甚巨,但单以行政手段和动员、平衡、协调,要应对目前的各种灾害仍是捉襟见肘,救灾领域内法制建设的滞后严重阻碍着救灾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完善我国的灾害社会救助,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与临时性。一是要加快农村灾害救助的立法。除了制定灾害救助法、农业保险法等实体法,还应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救助程序法和地方性实施细则。二是要建立以农村居民灾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2.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体制
我国现有的救灾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入,远远不能适应救灾工作的需要,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一是国家要将救灾资金纳入预算外支出,建立专项救灾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管理论文,严禁挪用和用于投资。二是大力拓宽救灾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企业、非政府组织、普通民众、国际社会和灾民自己的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在完善现有的社会捐助、救灾基金、商业保险和国际援助的基础上,还应该探索更多的资金筹集方式。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拓宽筹集渠道,使灾害救助工作更具开放性。
3.建立灾害风险社会共担机制
灾害考验的不仅是救灾的技术和制度体系,更是人性和风险共担的社会资本成熟度。在巨灾面前,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汇合到一起,抵御和分担风险,形成抵御自然灾害的强大力量。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完善我国的灾害组织防治体制,形成强有力的救助组织保障体系。二是使政府救助行为和民间公益救助行为更有效地对接,让民间公益组织走上制度化发展道路。
4.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救助管理
为了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应尽快明确灾害救助中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具体应坚持四个统一:一是统一资金渠道,避免多龙制水;二是统一政策界限,“救助对象”与“非救助对象”的认定必须有相对科学合理的标准;三是统一救助水平,依据困难程度实施科学的救助标准;四是统一组织管理,设立专门的灾害救助行政机构,负责救助资源的统筹和分配、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救助政策和法规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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