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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制”、租值耗散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对策思考

时间:2012-03-10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价格管制”必然形成“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导致租值耗散。我国农地产权不完善,城乡统筹发展中农地流转、征用存在“价格管制”,形成了较多的“公共领域”,引发了广泛的农地租值耗散,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要顺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应完善农地产权制度,严格政府规制,构建和完备农地市场机制,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
论文关键词:产权,“价格管制”,租值耗散,土地权益,城乡统筹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指明了在新时期要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关键在农村,农村发展的核心又在农地产权的改革,对土地进行“还权赋能”,从而,一方面能为城镇发展,为开发区、电站大型工程等建设提供用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合理流转用地;另一方面更应能在城乡统筹发展机遇中最大化农民的土地收益。但近年来,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出现了以较低价格流转和征用农民土地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近20年来,国家向农民征地约1亿亩,获得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在很多地区,农民土地征用后仅能获得全部土地收益的5%左右。[1] 据调查,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约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 ,农民上访60% 以上和土地有关。仅2007年,全国共查处和纠正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2.1万多个。[2]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但在土地流转、征用中为什么农民获得的收益远小于应有的收益,这其间的农地租值到哪里去了呢?该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必然影响农民的权和利,影响城乡统筹和谐推进。许多学者已经对此做了较多分析,本文试通过“价格管制”引发租值耗散的理论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 “价格管制”导致租值耗散

巴泽尔(1997)[3](20-33) 在分析汽油排队配给中认为:“价格管制”使资源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导致汽油产权权利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人们排队竞相购买时所花费的时间(资源)是一种租值耗散。“价格管制”导致租值耗散是巴泽尔租值耗散理论中的重要部分。租值耗散理论是当代产权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的核心是,本来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方面的原因,其价值(或租金)下降,乃至完全消失。[4]对于产权的定义,巴泽尔(1997)[3](2)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可见,产权是人们利用自己的资产,并利用这些财产来获得收益并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一组权利或权力,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其中,所有权是其它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基础和保障。所有权不清楚管理论文,会影响其它权能功效的发挥,形成资产租值流失。巴泽尔(1997)[3](2)认为:“人们对资产的权力不是永远不变的,它们是它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产权界定的清楚程度会引发不同的市场程度,引起各种力量对产权的不同程度的博弈,甚至于“价格管制”,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共领域”,形成不同程度的租值耗散。

一是在公共产权(无主产权)下,不会形成市场交易,不会形成交易价格,也不存在政府的价格干预,没有“价格管制”,大家都可以去争夺,租值耗散严重。庇古和奈特20世纪20年代曾举优路与劣路例子说明引起优路堵车的原因是在于产权公有,原本是有租值可收的公路,因为非私产而引起的竞争使用,使驾驶时间增加的所值代替了租值,租值就耗散了。戈登1954年公海捕鱼的例子和G哈丁1968年在《公地的悲剧》中分析的公共牧场都说明了租值耗散问题。张五常(2000)[5](427-428)认为:“公共财产由于没有排他性使用权,人人争相使用某项共有财产,会把其租金的价值或净利值降为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二是在产权私有的情况下,产权清晰,严格受到了政府保护,交易以市场定价格,一般没有“价格管制”,不会形成“公共领域”,不会形成租值耗散。但巴泽尔认为,产权的充分界定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私人产权也有租值耗散。由于资产属性的多样化和信息的不完备,使得想要充分界定产权的成本相当高昂,没有被界定产权的那些财富也会进入“公共领域”,形成租值耗散。三是在产权模糊下,产权主体执行能力受限,产权所有主体还会发生异化,可能会被外在力量,主要是政府控制,形成产权行政垄断,行政垄断限制市场介入,形成资源价格失真,出现寻租现象。寻租者将花费大量的寻租成本去获得可能低于市场价格的租值,直到寻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为止。布坎南认为寻租产生的条件是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它往往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6]行政垄断下限制市场介入,实际形成了“价格管制”,就会出现大量的“公共领域”,导致人们的广泛争夺,出现较多的租值耗散。1974年,张五常(2000)[5](167-179)在《价格管制理论》中认为政府干预必然造成价格机制曲扭,形成非专有收入(即无主收入),人们瓜分非专有收入中就形成租值耗散。

殷孟波和翁舟杰(2006)[7]把巴泽尔“价格管制”理论总结为这样一个逻辑过程:“价格管制”--部分财富溢入“公共领域”--隐性的价格机制和非价格机制的采用--隐性的价格机制使溢入“公共领域”的部分财富在交易双方得到了分割,而非价格机制则导致租值耗散。对于非价格机制导致租值耗散的原因,他们引用W.Suen观点认为,资源没有被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也会导致应有租值大幅度下降。巴泽尔(1997)[3](120-123)认为资产有各种属性,而各种属性全归一人并不一定有效率,正如对买了电冰箱的人把保修的所有权留给厂家是有好处的。可见对属性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后,进行相互排他性规定,并用组织监督这些规定,可提高资源的价值。巴泽尔(1997)[3](6-8)认为,只要资产的名义所有者得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转让,就可算清晰界定产权。

由此可见,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会导致“价格管制”,引起严重的租值耗散。目前,我国土地承包制的产权模糊,产权主体常被异化,农地被行政垄断,导致了大量土地低价流转、征用和低价出让,形成了实际的“价格管制”问题,导致了农地租值的大量耗散。通过农地“价格管制”引发租值耗散分析,可有针对地进行产权改革,严格政府规制,完备土地市场,最大化农民土地收益,顺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农地“价格管制”引发农地租值耗散管理论文,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在现实中,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甚至于乡镇对同一块土地都好象有所有权,而且各级所有权边界也未界定清楚,同时又由于产权主体的非人格化,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所有权主体模糊。目前,农地土地交易市场欠缺,即使有,农民也缺乏清晰、完整的、可操作的产权主体资格进入。在所有权模糊下农民土地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受到限制,甚至于使所有权异化,常被地方政府控制,形成了土地行政垄断。资源的垄断在经济行为中常形成垄断高价,高于市场均衡的价格,从而获得垄断利润,但土地被政府行政垄断后,常形成了垄断低价,获得低价流转权和征用权,再以高价,但又低于市场价流转转让土地和出让土地。垄断低价是各方利益力量博弈下形成;而垄断低价形成实际的“价格管制”,出现了巨大“公共领域”,引发了大量的“他人”抢夺,形成了农地租值耗散。

地方政府要推进城镇化建设,推进农地产业化规模经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土地资源和发展资金,为此,常利用产权模糊促使农地低价流转或征用获得;政府官员常常是理性的经济人,许多县乡等官员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个人政绩都很积极参与农民土地流转和征用;村委会是土地所有权的代理组织,村干部管理村委会,村干部又是政府在村级组织代理人,职位虽小但权力很大。村干部不是国家正式的行政干部,待遇低,缺乏行政升迁激励,作为理性经济人,一但土地利益出现时,农民同村干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许多村干部就会轻易流转或“出卖”土地为自己谋利;开发者追求经济利益,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农民、村干部和官员,以获得廉价土地谋求成本最小化开发。国家的国土管理部门和法院受地方政府管理,很难对土地资源进行监管,农民要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往住申诉无门。由此,土地产权模糊,产权市场交易弱化,“价格管制”下出现了租值耗散。

(一)土地流转“价格管制”下出现租值耗散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把土地流转给耕作能手进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率,而农民得到土地租金后又可从事相对高效的工作,整体提高土地收益。但由于农民同地方政府、村乡干部和开发者信息的不对称和缺乏相关监管和评估的情况下,容易形成“土地流转陷阱”。农地常被低于市价流转,实际形成了“价格管制”,引发了租值耗散,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为了获得低价流转的土地,开发者会游说政府官员,拉拢村干部等,浪费了财富;一些通过寻租获得的土地没有配置到最具有效率的开发者手中,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甚至于开发者和村乡干部勾结,形成低价流转后,在隐性的价格机制下分割租值。在土地流转中农民应拥有土地发展权,土地流转后农民应该有土地使用方式发生变更后价值升值的分享权;土地还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民还应有保险金。而这些权利常被置“公共领域”,导致土地权益的流失。

此外,“土地流转陷阱”还表现在以租代征方式上,也就是名义上是低价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土地更低价“价格管制”的征用,严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在农村中常留有机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也常低价流转给开发者。《担保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某些开发者在相关部门所谓协调的“价格管制”下以较低价格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虚假开发,最后把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大笔收入管理论文,使集体和农民的土地租值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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