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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5-09-30  作者:耿伟杰

摘要:由于数字时代的来临,资源共享过程中的信息非法传播和利用行为严重的制约和破坏了知识产权对其的保护作用,如何加强数字化产品在资源共享过程中的版权保护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因此,认识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关系及版权保护对资源共享的限制,对在维护版权的前提下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将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等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以及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任务是从法律上确认所有权,保障知识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相关权利,保护人类的智慧结晶,并且以荣誉、地位和财富为杠杆,调动创新潜能。

1.2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是国家、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的创造、储存、学习和使用方式根本性地决定人类社会进步的速度。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 尊重知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这对鼓励知识成果的取得、使用、传播和转让,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和数字化产品事业的发展和繁荣,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1) 有利于促进数字化产品的产生和生产

人们从事知识生产想要获得创造性成果是相当艰苦的,而智力成果的扩散或丢失又是相当容易,成果一旦落入他人之手,便会快速地被他人复制、传播、利用。使知识生产者所投入的脑力和财力不能得到公正的和应有的报偿,不利于甚至阻碍了提高人们从事智力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不能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

对数字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等提供法律保护,不仅使数字化产品的生产、服务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其社会效益。也是对知识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付出艰苦劳动的肯定,同时也促进了数字化产品的利用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版权法授予作者和出版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使其知识生产的耗费得到应有的报偿。从而调动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鼓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

(2) 有利于促进数字化产品的传播和利用

数字化产品生产的过程是一个对前人劳动的发展和继承的过程,也是为后人劳动铺路搭桥的过程。任何后人的发明创造都离不开前人的经验或对前人成果的借鉴与利用。知识产权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时间性、地域性、保护方式的范围上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寻求一种社会公益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益的平衡。因而它既能保障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大量的知识成果信息通过不同渠道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得到充分利用,为解决人们的迫切需要提供了方便。从而保护了广大公众获取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

目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受保护的信息资源日益增多。由于书刊价格的逐年增涨,读者的目光不断转向到数字化产品的信息服务上,数字化产品信息服务所采取的方式相对来说价格比较低廉,效果也不错,这样既满足了他们对新技术、新智力成果的追求,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使用者的经济压力,使数字化产品信息服务的领域得到进一步的拓宽。因此,正确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形成加速智力成果的推广、运用和辐射、扩散的良性环境,充分发挥知识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这也正是数字化产品信息服务所追求的目的。

(3) 有利于促进科技、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际信息资源交流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所进行信息资源的传播和资源共享等各种活动。每个国家在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国的科学、技术、文化与很多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这要求我国必须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参加到国际交流与合作中。

人类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是一个相互吸收、利用,相互促进发展的过程,相互学习和进行各种协作是时代发展的趋势。知识产权制度为科学、技术、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促进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当它作为一种能创造财富的资源被不同国度的人们所拥有时,人们对它的利用就不能是无条件的。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条约为科学技术的跨国界传播和交流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为国际信息资源共享扫除障碍,开辟道路。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国际间知识交流的重要前提之一。

(4) 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创新性和新颖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禁止假冒、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对非法出版、传播信息资源,侵害出版者和作者的正当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保证了数字化产品制作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同时,版权法专门规定了不保护依法禁止进行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如黄色书刊和反动论著。这样即保证了数字化产品信息服务的严肃性与纯洁性,又使数字化产品发展走上健康的轨道。

2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方法

加强对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根据数字化产品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如从立法、宣传、观念、技术等方面进行保护:

2.1 从立法上健全

(1) 完善相关立法条款

当前,数字化产品的利用率基于网络环境下不断提高,在方便了人们利用的同时也引起了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化产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而我国现有的相关保护法与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无论从整体框架的设计上,还是具体的法律条款上,对数字化产品的版权保护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完善立法是对我国数字化产品保护的首要途径。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将文字等作品输入网络计算机的行为是否侵权,图书馆将馆藏新采购的文献输入网络计算机,建立数据图书馆的行为是否侵权,对已输入网络计算机的信息进行下载、拷贝及打印的行为是否侵权。我国现行的版权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建议增加专门的针对数字化产品保护的条款,尤其是对数字化产品的产权、电子出版物的复制权、合理使用权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设定此类侵权赔偿的具体责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 健全职能管理机构

在修订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数字化产品版权保护方面的职责也应进一步完善,统一协调,逐步规范数字化产品生产、传播、利用等行为。

我国的信息资源相当丰富,在制作成数字化产品的过程中,要想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会遇到很多困难。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组织部门,联系知识责任者与知识使用者之间、图书馆与出版界、传播媒体及其他网站之间的关系。即由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所有作品,充当在版权人与用户之间起沟通作用的第三者。一方面使作者的著作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使使用者方便地联系到版权所有者并得到授权,解决信息资源使用中的实际问题。目前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国内著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较好地发挥了连接知识使用者和版权所有者之间的联系、沟通及处理版权事宜的工作。

(3) 加强信息市场管理

随着信息资源的不断增加,各种非法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日见增多,网络上的侵权案时有发生,且不易取证,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管理信息市场是发展市场、建设市场、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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