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员破格录用与法律及行政法学理论的冲突
在实践中,公务员破格录用大多为善意行政行为,但善意并非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意志都不能强加于法律之上。公务员破格录用之“破格”无疑是对法定之“规矩”的违背与破坏。
1、 公务员破格录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正规化,教学论文公务员社会地位不断提升,人们的择业观念日益偏重于此,此时以破格录用为公务员为表彰手段,偏离真正的宣传目的,且有违《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及规定。
(1)公务员破格录用有违《公务员法》立法宗旨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其制订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法治之道在于“治权”,“治权”之道在于“治吏”, 治吏昌明反映一个国家宪政建设和法治完善程度,这是从立法宗旨上说的。《公务员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点明其立法宗旨,总体上概括为:“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保证机关有效运转”等四项。其中一项即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必定是“德才兼备”,在我国,一般通过公务员笔试和面试做出抉择。但现实中诸多公务员破格录用,其破格标准各式各样,具有片面、随意性等特点,不符合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要求。
(2)公务员破格录用违背《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其包括三方面:
首先,公务员考试录用仅适用下列人员:一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二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如此规定是因“高职务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这些都需长时间经验的积累。因此,现实中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职位空缺时,常采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补充。笔者所以论述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是因有人以此为“有利武器”维护公务员破格录用!
其次,上述有关论述一定程度涉及了公务员录用方法:“凡进必考”,表现为“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实行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具标志性和最具影响力的措施,其使“贤人能士”能通过正常途径参与国家行政管理;也保障了社会成员间参与政治生活机会的平等。但公务员破格录用却一步迈过考试和考核两道门槛,违背公务员录用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而无论其初衷的善恶! 3/7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