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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录用公务员的法学思考

时间:2016-08-10  作者:韩平
最后,国家机关系统外个人、组织监督作用十分有限。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系统外个人、组织的监督可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但个人或组织自身力量单薄,无以对抗强大的行政机关,且其监督功能的实现与否取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因此,个人、组织监督作用相当有限且受极大制约。
此外,如上所述,我国赋予行政监察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法制监督权,但实践中却出现有权不行使现象,公务员破格录用便是这一典型。这说明:在我国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还在于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成熟,依法行政还需在理念上进一步加强贯彻。
3、公务员破格录用的解决途径
如前所述,公务员“破格”录用的随意性可想而知,一个人的仕途命运取决于某些人的主观臆断。“举孝廉”在古代“以君为首”的人治社会,其作用不可抹灭。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务员“破格”录用无疑是对“法治”的赤裸裸地违背。
(1)加强与改革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一定程度起到了监督作用,但因种种缘故,其作用并未发挥到极致。因此,必须加强和改革监督制度建设,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一方面,在人大常务委员会内部建立专司监督机关,解决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无法具体操作的难题;另一方面,建立各级政府人事任免档案备查制度,即各级政府将人事任免方面的档案定期交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的监督机关备案审查,专门监督机关如认为违法的人事任免应提请人大及常务委员会立即宣布其无效。此外,根据上述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的不足,应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一些涉及公益的行政侵权案件亦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亦可使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监督更进一步落到实处。
(2)在思想层面上防范公务员破格录用
公务员破格录用之所以能持续出现,此足以说明:公务员破格录用在我国并非作为特例存在。用人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对此“用人政策”的做法,不可否认有遵循“先例”的意味,论文殊不知其墨守“先例”即是对“法治“的践踏。
上述总结到一点即 “法治”理念贯彻不到位,这不仅仅存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在人民群众中也普遍存在。因此,如何寻求对此种问题的解决途径便是解决公务员破格录用的根本之法:一方面,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法治”教育活动,贯彻执法理念。法治在行政领域中体现之一即“依法行政”,其是对国家机关活动的限制,亦是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的预先防范;另一方面,在社会中,搞好法治宣传,真正使人民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真正发挥国家机关系统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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