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看,可以做主宾语来指称事物的“VP的”结构中,有的(如“游泳的”“参观展览的”)指代事物没有歧义,而有的(如“吃的”“我送的”)指称事物却有歧义,这个问题也可用配价理论来进行分析,上面我们说到:“VP的”这种“的”字结构指称的一定是动词V的配价成分。因此,“VP的”有歧义,“VP的”所指称的配价成分就不止一个,则“VP的”中所缺省的动词配价成分就不止一个,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如:“游泳的”指称事物是没有歧义的,指称“游泳的人”,因为“游泳”是一个一价动词,只关联一种性质的语义成分,即“游泳”的施事,所以“游泳的”结构只指称“游泳”的施事,即“游泳的人”,没有歧义。又如:“吃的”,“吃”是一个二价动词,必然联系两种性质的语义成分,即“吃”的施事和受事,而在“吃的”这个结构中,施事和受事都缺省了,所以“吃的”指称事物是有歧义的,既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吃的人”(如:“你们吃不吃羊肉,吃的请举手。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网”),又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吃的东西”(如:“你先等一下,我去买点吃的。”)。但如果将“吃的”换成“我吃的”或“吃饺子的”就没有歧义了,因为这两种“VP的”中已经出现了“吃”的一个配价成分而只缺省了一个配价成分。再如三价动词“送”,必然联系施事、受事、与事三个语义成分,如果缺省的配价成分不止一个,则由它构成的“的”字结构必然有歧义,如:“我送的”可以指称“送”的受事(“我送的是王奶奶”),也可以指“送”的与事(“我送的是一些衣服”),如果只说“送的”就更有歧义了,可以只“送”的施事,也可以指“送”的受事和与事。
朱德熙先生提出了“VP的”结构的歧义指数的理论,并建立了一个有关“VP的”结构的歧义指数公式,即:P=n-m ,其中P代表“VP的”的歧义指数,只“VP的”可能称代的语义成分的数目,n代表V的配价数,m代表在VP里出现的配价成分的数目,依据这个歧义指数公式:
当P=0时,“VP的”格式不能作主宾来指称事物;
当P=1时,“VP的”格式能作主宾语来指称事物,只能有一种解释,一般没有歧义;
当P=2时,“VP的”格式能作主宾语来指称事物,句子有两种解释,会产生歧义;
当P=3时,“VP的”格式能作主宾语来指称事物,句子有三种解释,会产生歧义。
关于这个歧义指数P,朱德熙在他的“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中还提到一点,即当VP里的核心动词前边有“被”或“所”出现时,m的值应加上1,因为“被”和“所”都蕴含着一个没有出现的潜主语,结果相应的P的值减少1,如: 5/6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