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论文网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大多数是单行法,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收法典
也未有一部独立和完整的反避税的专门的《反避税法》,许多反避税的条款散见于税收征管法、单个税法或税收条例之中,涉及国际反避税的税法条款更少,同时由于对防范恶性税收竞争的立法重视不够,对如何防范纳税人滥用国际税收也未作出限制,给反避税带来许多困难,也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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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税收法律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 鲁篱 WWW.chinalawedu.com 2005年1月
3.忽视税收程序法的立法,致使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乏力。
我国在税收法律的立法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致使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只有一部《税收征管法》,但其内容有很大的局限,税收执法和司法保障机制乏力。由于税收程序法存在的不足,致使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纳税评估资料来源非常有限。受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我国在信息技术处理、经济侦查、情报网络、价值评估等方面显得非常不够,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对跨国公司、联营企业在国内、外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不太了解,以致对避税活动束手无策。由于评估手段的不足及评估资料和指标的局限性,在历年的反避税调查中,主要是针对转让定价调查,用得较多的调整方法为成本加成法①。我国通过评税来防止纳税人避税效果并不明显。此外,由于在税收征管法中,未能从法律上明确涉税部门需与税务部门联网,并允许税务部门合法地利用其涉税信息,造成税务部门未能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工共享,从而未建立起完整的税收监控网络。
三、加入WTO后我国的反避税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
税收竞争的存在,跨国公司在制定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其中税收政策将是他们研究的重点,而避税必然是要采取的战略手段之一,跨国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既要从立法和税制上着手,又要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税收立法,特别是加强反避税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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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完善反避税制度 迎接入世挑战》 王进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2年第1期43页
1.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级次。
加入WTO后应当将税收制度相对确定下来,以便其它国家的经济主体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规则可遵循。这也是WTO中对于政府行为的一种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小学英语论文应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符合我国税收实际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照立法程序尽早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以提高税收法律制定的级次。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