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上述故意伤害司法指导意见相关理解的分析
在对反对解释这一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上述梳理后,回头看实践中将该《意见》中“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以共同伤害罪论处”这一规定所进行的前述解释,就会很清楚的知道,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如果能查明是具体哪个行为致伤,则谁实施该直接致伤的行为,就对谁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非直接致伤者则不予追究这一解释结论是完全以反对解释方法作出的。问题是,对这一规定能进行反对解释吗?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共同伤害罪论处”的,并不必然只是“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这一种行为模式,只要是构成故意伤害共同犯罪,即使能查能是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也要以共同伤害罪论处的。比如甲乙二人共谋共同伤害丙,由甲负责抓住怲以排除反抗,由乙对丙进行殴打致伤。虽然甲不是直接致伤者,但仍应对甲以共同故意伤害论。所以“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这一行为模式不是“以共同伤害罪论处”这一法律后果的必要或充要条件,这一规定不具备进行反对解释的条件,不能对它进行解释。否则还会出现以下让人不能接受的结果:
一是会破坏罪责相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损害刑法的正义性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侵害财产的犯罪,只要是参与了共同侵害财产的,不管是不是财物的直接侵害者,一般都是要以共同犯罪来追究所参与者的刑事责任的。比如盗窃共同犯罪中,即使行为人实施的不是直接窃取财物的行为,而只是望风行为,也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按上述反对解释,在共同故意伤害案中,哪些虽然参与但只是起辅助作用或次要的实行作用的的行为人(非直接致伤者)不被追究。这样就会导致对共同犯罪的处理不均衡,而且还产生了刑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反而不如对财产权的保护这样不合正义原则的后果。然而从法理上讲,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无疑应大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就价值位阶而论,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价值是最高的,任何财产价值都不能与之相比,这是法律正义的基石。
二是会违背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在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对损害结果都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因而虽然对于整个犯罪而言,某个具体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部分行为,即便是辅助行为,比如盗窃中的望风行为,也应以该共同犯罪所造成的整个危害后果为基础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共同犯罪的规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对该规定进行反对解释的结论显然违背了共同犯罪的上述基本原理。
三是如果彻底贯彻这种解释结论,会得出令共同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感到荒谬的结果论文提纲怎么写。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直接致伤者才应予以追诉的,这种对该规定的反对解释结论如果被彻底贯彻,就会出现在甲、乙、丙、丁四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戊时,如果是乙、丙、丁三人一起捉住戊的胳膊腿使其不能反抗,由甲用刀砍戊,即使是将戊砍成重伤,由于乙、丙、丁三人不是直接致伤者,“没有证据能证实击打被害人”,因而对乙、丙、丁三人作出不予追诉的处理结论。很显然,这恐怕令让犯罪嫌疑人本人也会感到滑稽不已的结论。
在笔者看来,作为在一个省的范围内适用的对一种具体犯罪中的一类具体情况如何处理的司法适用指导意见,“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以共同伤害罪论处”,这一规定就是要明确“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对参与者的如何处理,其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也仅此而已,其中并没有还要继续进行解释才能求得的言外之意,否则它就不是司法适用指导意见了,因为明确具体是它存在的前提。
“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的文字意义,变得可以理解” [③]刑法适用需要解释,因为刑事适用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④]相对应,从而对案件进行处理。而刑法规范用语作为一种规范性用语,总是力求精简,以求最大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刑法规范所规定各种犯罪,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结果,不可能详尽地描述现实生活中每一个犯罪的具体表现。刑法适用中的解释,是在考虑案件事实的条件下,将应予适用的刑法规范的内容尽可能精确化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以求提炼形成的最终事实和刑法规范能准确对应。然而法律解释的方法并非单一的一种,不同的方法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还会得出解释者自己都感到牵强或困惑的结论。出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取舍?特别是遇到后一种情况时,是认为刑法规范本身规定的不正确,从而“无奈”地适用这种“不正确的”规定,还是对自己所运用的解释进行检讨,再以正确的方法对刑法规范重新进行解释,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答案当然只能是后者,因为解释者“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⑤]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出非正义的法律。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刑法,不如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结论”[⑥]
[①]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1999年版,第152页
[②] 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Ⅸ页。
[③] [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页
[④] 这里的刑法规范是广义的,包括有效的成文刑事司法解释。
[⑤]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
[⑥] 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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