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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主体特征探析_法学论文

时间:2011-06-21  作者:秩名
从农民工的流动方式看,盲目流动的占多数,有组织的流动少。调查研究表明,80%以上农民外出是通过亲友带出或介绍的,即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是由农民自发完成的。第一,这种无序的流动法学论文,缺乏法律机制的制约,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引诱逼迫妇女卖淫,甚至买卖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第二,这种无序的流动也是盲目的,造成一些人进城后,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的居所和生活来源,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造成有的沿街乞讨、露宿街头,有的到处流窜、寻衅滋事,有的艇而走险、偷盗抢劫。第三,这种依靠同乡、同族、亲戚介绍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12]

农民工来到他乡,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方面与当地人不同,很难真正融入当地的主流文化,因而形成了自我保护和排外心理,但和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流动人口则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很容易找到归属感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大量案件表明,以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方言习俗在人际沟通上的便利功能,,对具有相同负文化特质的团伙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以地缘、血缘关系组成的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是我国城市中团伙犯罪的主要形式。到城市谋生的民工主要来自农村,一般都是一个村、一个乡、一个县或一个省的,队伍以“传帮带”的形式逐渐壮大。传统的乡土观念、血缘、亲缘关系和外地生活的艰辛,使得来自同一地方的外地民工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久而久之便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人产生犯意,就会有多人响应,大家一起参与。据调查,目前在北京形成的流动人口社区“浙江村”、“河南村”等,在给流动人口提供归属感、就业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法学论文,也为犯罪信息的传递、犯罪经验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如新疆籍流动人口犯罪以盗窃为主,东北籍流动人口犯罪以诈骗为主,贵州籍流动人口犯罪以夜间攀楼入室盗窃为主等。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某些镇的整个村都是由外省某个县、乡镇人员组成,成为“同乡村”,他们“照应”方便,传帮带现象明显。

四、文化程度低

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从个体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完全表明他的文化知识水平高低,也不能完全断定其道德行为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但是毋庸置疑,一个人如果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又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较为缺乏,自我控制和调整的能力相对也较低,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正确的目标,极易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

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或者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直接影响广大农村青少年受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应当说,教育的落后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民工普遍存在着的低文化、低素质、低技能的状况。这些人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也就比较落后,传统的习俗还深深地束缚着他们,使得在长期封闭落后环境中形成的是非标准。低文化程度必然导致低素质,低素质又必然导致当前我国农民工犯罪作案成员当中,普遍存在着道德水准低下,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择业范围相当狭窄,自身的生存陷入困境。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看,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对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状况有着深刻的影响。第一,文化水平低,决定了他们择业的选择面非常窄。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累、差、险”和城市从业人员很少问津的工作。目睹城市的繁华、城乡之间的经济待遇差别、生活条件的反差,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和不平衡心理法学论文,稍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或赶上不良时机,极易诱发犯罪。第二,与受教育程度低紧密相连的是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中几乎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如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致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跌进犯罪的泥潭。第三,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识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因而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泄私愤、朋友义气比例在起伏中增长趋势表明,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匿名和漂泊不定的状态下压抑情绪和抱团心理潜滋暗长,巫需予以疏导教育“性满足”比例不同程度的存在表明作案人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容易城市不良文化,如黄色文化、流氓文化的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在北京,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壮年是犯罪主要人群。在10657人中,男性有9336人,女性有1321人;18岁至49岁的青壮年有9872人,占总数的92.6%;50岁以上有190人,占总数的1.8%;未成年人有595人,占总数的5.6%;文盲有492人,占总数的3.9%;小学文化程度有2961人,占总数的27.8%;初中文化程度有5894人,占总数的55.3%;高中文化程度有964人,占总数的9.1%;大学文化程度以上有273人,占总数的2.6%。从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来看,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分别占外来犯罪人员总人数的27%和54%,还有一部分为文盲。由于家乡的贫穷和落后,使他们无法接受到完整的基础教育,为了生存过早的踏入了城市谋生,由于受制于较低的文化程度,无法谋得较好的工作,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低文化的外来人员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13]根据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况调查,农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两者占农民工犯罪者的 75. 6 %;其次是在高中阶段法学论文,占 12 %;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较少中国论文下载中心。在郑州市金水区批捕的犯罪外来人口中,18岁至2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49%;26岁至35岁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26%;35岁以上的外来人口犯罪人数占15%。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增多的趋势,已达到10%;外来人口犯罪的人数中有92%以上是农民,且其文化程度大部分为小学和初中,比例为82%。外来人口犯罪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也呈增长趋势。[14]

五、以共同犯罪为主

犯罪的农民工多以亲戚、同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且有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是农民工城市犯罪的重化阶段。该阶段的进城农民犯罪整体上出现了多样化、群体化和暴力化的特征,恶性程度不断增加。[3]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 年抽样, 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199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团伙11万个,成员36.8万人,1991年查获的犯罪团伙13.4万个,成员50.7万人,1992年全国查获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00多个,有的犯罪团伙达100余人[15]。这些所查获的犯罪团伙及其人员90%以上是外来流动人口,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黑社会色彩更加浓厚,在这几年的“打黑除恶”斗争中,更加证明了这种情况。据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调查,在犯罪的流动人口中,实施共同犯罪的分别占35%、35.4%、63.3%、57.5%,2005年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22.5个百分点。[16]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上升趋势较为明显。1993,1994两年间,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严重刑事犯罪的226件案件、452名犯罪人中,团伙案件为74件,占案件总数的32.7%;团伙犯罪人268名,占案犯总数的59.3%。[17]从北京市 2006年1月至4月抓获的6501名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人员的作案方式分析,结伙、团伙作案人员共有2946人,占总数的45.3%,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亲缘性。[18]犯罪嫌疑人来自北京市周边的省、市,通过亲戚或同乡介绍来京的占很大比例,他们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浓厚的乡土观念法学论文,具有抱团、聚集的心理。据《广州年鉴》中记载,1996-1998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犯罪团伙数和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96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284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2502个;1997年共破获犯罪团伙2518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67个;1998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471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1884个,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9.19%、78.12%、和54.28%。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多利用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组成团伙实施犯罪。在上海,两人以上作案的案件数占总数的53.7%,超过单人作案的比重,其中跨地区的结伙作案增加尤其迅速。这些团伙有的是由上海人与外地人结合而成的,有的则是由多个省市的流动人口结合而成的混合犯罪团伙。[19]

在农民工共同犯罪中,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较轻。在农民工团伙犯罪中,其成员的年龄结构为:少年( 17 岁以下)占 2.7% 、青年( 18 至 25 岁) 占 50.9% 、中年 ( 26 岁至 60 岁) 占16.1% 、老年( 60 岁以上) 占 6.3% 、各年龄段都有的占24.1%。比较而言, 城市居民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则为:少年占 7.1% 、青年占 42.9% 、中年占 36.7% 、老年的比例为零、各年龄段都有占 13.3% 。可以看出, 农民工犯罪团伙成员的年龄结构主要以青年为多, 而少年和中年的团伙成员比例相对少一些。[20]从农民工犯罪结伙方式上看,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血缘型,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血缘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来自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外来人口圈子中,当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效应会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内在负面效应,于是以老带新,逐渐演生出具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现过由家族成员纠合在一起进行犯罪的案件,毒品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亲缘更为常见中国论文下载中心。这种趋势在以农民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易得到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削弱化倾向更助长了这种态势。由于对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地缘性、亲缘性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中这种地缘、亲缘关系逐步被整合、融合,出现了地缘、亲缘关系为主,与暂住地人员不断勾结起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态势。另一种态势就是流动人口犯罪这种地缘、亲缘关系加强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由于大量外出打工的人员来自农村,而目也都是在亲戚的带动下走出农村,这就形成了在这样的犯罪团伙中有着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极强的团体心理,比较排外。在这种交往条件下,当犯罪行为成为共同的需求和价值的表现时,这些人就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乡缘关系成为结成犯罪团伙的纽带。农民工犯罪团伙是依于各种社会关系而结成,在犯罪团伙成员关系的构成上,居于首位的是同乡关系,其比例高达71.3% ,其余如同学、同事、亲友、邻居等关系的比例均较低。这说明,农民工共同犯罪以及团伙犯罪是基于乡缘关系而进行的,乡缘关系是犯罪团伙形成、存在的“根基”。[21]三是业缘型法学论文,外来农民工业缘结合,臭味相投,结合成团伙,共同犯罪。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同一地域,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这类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来自五湖四海,且因为其中有些属刑释解教人员,有着丰富的作案“实践”和受处罚“经验”,更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好逸恶劳,本性难移,不改前非,出狱后臭味相投,结成“难兄难弟”,共同犯罪,报复社会。四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农民工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共同犯罪。另外,农民工犯罪团伙内部组织日趋严密,有预谋,有分工地实施犯罪。团伙成员往往依仗人多势众,在特定场合极容易形成犯罪力量与侵害对象的对比优势,相互壮胆,疯狂作案。随着作案形式的逐步集团化,有些案犯逐步按照籍贯的不同,作案的性质、对象不同而结成不同的“带黑”集团,出现了许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22]


参考文献:
[1]陈成文傅健.社会学视野下的农民工犯罪问题[J].理论月刊.2007,(11):162-165.
[2]林彭余飞张东霞.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8,(2):29-34.
[3]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9-50.
[4][7]张原震.犯罪农民工的人口学特征及其分析——以天津为例[J].西北人口.2007,(3):119-122.
[5][9]刘世天卓黎黎.犯罪学视阈内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D]. .犯罪学论丛.2008,(7):103-104.
[6]赖修桂.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7,(3):51-55.
[8][11]王桂新刘旖芸.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透过新闻资料的梳理、分析[J].人口学刊.2006,(3):44-48.
[10][13][18]王大中柴艳茹张晓东郭冰.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调查报告[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2):9-15.
[12]黄立.论流动人口犯罪及控制对策[J].公安大学学报.2000,(2):60-62.
[14]宁建海秦江锋.郑州市金水区外来人口犯罪实证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102-104.
[15]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69-70.
[16]王志强.对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2):44-51.
[17]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72-73.
[19]丁金宏杨鸿燕杨杰翁建红张彬彬.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及其社会控制——透过新闻资料的分析[J].人口研究.2001,(6):53-58.
[20][21]杨云娟.城市农民工犯罪特征分析——以天津市为例[J].乡镇经济. 2007,(5):68-72.
[22]陈尚坤.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及对策思考[J].人口学刊.2004,(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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