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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罪的认定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虚拟财产是否是网络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
关键词:网络,盗窃,虚拟财产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一方面,它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变革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结构,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而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因技术和法律滞后等诸因素,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学术界关于网络盗窃行为的定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对虚拟财产是否是网络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进一步探讨网络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其积极意义。
一、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分析
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参与游戏的人数不断上升。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总数为1.23亿,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而这些网民中有1/3是网络游戏玩家。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物,“虚拟财产”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一些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日益猖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然而由于观念上的原因,虚拟财产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的财产地位,以至实践中发生很多虚拟财产侵害案,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对待,进而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很大不同,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以及它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可作为盗窃罪地犯罪对象而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的特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罪的调整对象的特征要求,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1、客观现实性
虚拟财产尽管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中,但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这使得该虚拟物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
2、价值性
虚拟财产由于玩家的时间、智力、资金等形式的投入同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虚拟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说来,玩家通过劳动获得虚拟财产,并伴随着一定的财产投入,因此虚拟物具有价值;虚拟物可以给玩家带来愉悦、满足和成就感,因此虚拟物具有使用价值;现实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交易使得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发生了交换关系,因此虚拟物具有交换价值。
3、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即具有可支配性。虚拟财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而玩家使用电脑网络能够利用其载体对虚拟财产实施控制,换言之,玩家利用其自行设定的ID号和密码对虚拟财产实施占有和使用。
4、虚拟财产具有归属性。虚拟财产是服务商依托其技术而开发创造,并以电磁记录或数据信息的形式保存于服务商所架构的游戏世界中。因此,服务商是虚拟财产最初的所有权人。但是,用户上网玩游戏,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游戏中不停“修炼”获得虚拟财产,或者是玩家用现实货币购买获得,此时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是用户。用户对虚拟财产具有最终的处分权,用户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
5、虚拟财产还具有流通性。游戏装备在玩家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玩家自由处分。在现实生活中亦存在玩家之间相互交易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事实。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在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财产罪调整的对象。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指出,虚拟财产能够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侵犯时,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从法理上讲也没有任何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据了解,在网络游戏业发达的美国、韩国,已经针对网络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界定
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是指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并进入他人的游戏账户,窃取存贮其中的武器、装备、宝物、货币等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的手段主要有:(1)在他人计算机中安装特洛伊木马程序或记录程序;(2)利用监视器或偷窥方式;(3)假冒信用卡服务公司或游戏公司管理员骗取;(4)采用其他社交方法,如聊天、交友等套取。
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实用价值且可以折算成货币计算其价值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实物及货币。网络游戏中通过支付货币取得的虚拟货币或者通过支付现金参与游戏而赚取的虚拟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通过上文分析,应当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无形财产。网络盗窃行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可视为盗窃罪,依《刑法》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虚拟财产数额的确定
数额是盗窃罪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盗窃行为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因此,盗窃的虚拟财产数额的确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意义重大。就数额的计算,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举了多种被盗物品的计算方法。虚拟财产对于玩家来说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对于通过何种方法来具体地确定、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在学术界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虚拟财产价值:一是依销赃价来认定。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销赃价是可以作为盗窃数额来认定的。二是依购买价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同时还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免费论文网。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购买价是可以作为盗窃数额来认定的。三是依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来认定。免费论文网。到目前为止,价格鉴定中心虽然没有开展对虚拟财产进行鉴定业务,但是并不能说明价格鉴定中心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鉴定。价格鉴定中心完全可以邀请网络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高手,根据用户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计算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标准。但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物在存在方式、销售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认定盗窃数额的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1、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来确定。虚拟财产中的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对价也不是1:1。因此,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时,不能按照虚拟财产上的数字来计算,而应该按照取得该虚拟货币所支付的对价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2)计算损失数额时,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网络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与现实的盗窃并没有质的差别,在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和电子计算机的今天,其危害性和盗窃的数额甚至可能是传统的盗窃犯罪所无法比拟的。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免费论文网。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皮勇著:《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杨正鸣主编:《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5、邓张伟、戴斌、谢美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出处:www.chinaeclaw.com
6、唐棣:《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问题的刑法研究》,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2月第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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