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对法律、法官的态度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众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和敬仰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中国现在还不具备实行判例法的社会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暂时不宜引进判例法。刑法典中模糊用语过多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理。对确实不宜做硬性规定,而需要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酌情进行自由裁量的模糊用语予以保留。对那些容易产生歧义的模糊用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进行解释,以避免司法活动中对刑法条文理解的混乱。同时,我国应考虑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选拔法官的经验,在现阶段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使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律师能破格进入法院系统,充实法官队伍,从而带动整体法官素质的提高,保证司法活动质量。这样,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执行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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