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品格证据是普通法体系中一项非常具有特色同时又极为重要的证据概念。品格证据的提出实际上就是试图为以上两个问题提供一种法定的规则和方法以对涉及人本身的证据进行筛选。那就是与品格证据非常近似但又有决然区别的习惯证据。品格证据与习惯证据在证据相关性的采纳结果上形成了截然的分水岭。
关键词:品格,品格证据,习惯,习惯证据
品格证据是普通法体系中一项非常具有特色同时又极为重要的证据概念。论文参考网。将普通法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证据的提出以及相互辩驳都由当事人主导完成,所有证据的核心是人证,其人证的含义并不囿于一般意义上对案件事实有一定了解的证人提供证言,还包括其他一切向法庭提供口头证词的人提供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提取、鉴定结论、勘验调查、专家意见等证据均是由一定的陈述人当庭向法官及陪审团提出并接受交叉询问,而这些证据都被划入了人证的范畴。在这样一种主要围绕人证而展开的诉讼制度下,对于人证的考察无疑是一个重要内容。当一个提供证词的人向法庭作出陈述时,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判定,一是该提供证词的人是否可信;二是其提供的证词能从多大程度上证明所争议的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作为探讨证据相关性的重要指标,品格证据的提出实际上就是试图为以上两个问题提供一种法定的规则和方法以对涉及人本身的证据进行筛选。[1] 但在研究和运用品格证据的系列理论和规则时,另一个概念却也常常进入研究者的视野,那就是与品格证据非常近似但又有决然区别的习惯证据。通过成文的证据规则以及若干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品格证据与习惯证据在证据相关性的采纳结果上形成了截然的分水岭,但二者之间的差别却是模糊的,这就使得对一份证据究竟是品格证据还是习惯证据这样的证据性质认定成为了许多实际案件中的新鲜话题。本文试图对品格证据与习惯证据进行对比,并在二者证据规则的研究基础上探讨设定品格证据与习惯证据的学理意义。
一、品格与习惯
1. 语词分析
品格与习惯都是抽象词汇,在英语词语解释中这两个词汇本身有不同的含义并且有不同的指向。品格(character),强调一种个人特有的以区别于他人的心理的和道德的(mental and moral)素质;而习惯(habit),则是指个人常常做的并且几乎不用思考的事,特别是那些难以停止不去做的事。[2]显然,从词语本身的意义分析,品格是人的某种内在特质,反映的是人的性格、个性、性情,而习惯则更具有表象特征,多是某种外在的行为甚至是精确具体的动作。例如,描述一个人的品格或性情,表述者可能会用到诸如沉静、易怒、开朗、自负等这样一些词语来加以形容,作为信息听众则可以通过这样的词语来大致勾勒自己心目中的这个人的形象和气质;谈及某人有怎样的习惯,提供情况者却可能会不自觉地将自己所接触或了解的该人经常的行为归纳为某种习惯,例如常常迟到、走路吹口哨、饭后一支烟等等。显然,品格与习惯在语词的运用上是有区别的,在一般的语言运用中并不混淆,同时,二词在含义内容上有分别,对品格与习惯的形容也会给听者带来不同的感受和印象。
证据法意义中的习惯证据与品格证据的区分,最经典的描述莫过于麦考密克(McCormick)在《证据法手册》中的那一段话:“习惯与品格是相近的同类物。所谓品格,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例如诚实、节酒或温和。所谓‘习惯’,就现代日常生活和心理学的用法而言,是指更加具体的内容,它描述某人对重复性的具体情况的一贯反应。如果我们谈到某人具有谨慎的品格,往往我们想到了此人的一种倾向,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商业经营、家庭生活、驾驶汽车以及穿越马路等方面,慎重行事的倾向。与此相对,习惯则是此人以某种具体行为处理某一类特定情况的一贯做法,例如下楼梯时同时跨两级的习惯,欲左拐时先打手势的习惯,或者在火车启动时跳车的习惯。”[3] 这一段话事实上也重在对品格与习惯本身的区分。基于品格与习惯的不同,由其内在定义引申出来的证据概念,当然也应有所区分。品格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其已有的一定的品格或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4],包括该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声名、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等方面。习惯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该人在此情况下的习惯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证据[5]。
2. 品格与习惯的形成
人的品格与习惯,都不是一时突发的偶然状况,而是一个人长期积淀下来的某种生活或工作的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品格与习惯具有非常多的相似性。正如谚语所云:行为造就习惯,习惯造就品格,品格造就命运。[6]品格与习惯分属不同层次,二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差异。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品格是决定个体心理和行为的普遍性和差异性的那些特征和倾向的比较稳定的有机组合,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7]”。品格是在个体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其社会性的特点尤为突出。一方面,品格的发展过程受到来自个人外部的社会客观环境影响,另一方面,人的品格形成之后又会反馈于社会并接受社会其他人的评价。例如,某个人从小就在一个讲求诚信的环境中成长,接受“应当做一个诚实的人”的教育,他与人交往从未失信违背诺言,人们就更可能对他作出具有诚实品格的社会评价。从其形成以及对人自身行为的影响来看,品格更多是一种内在心理要素。这也正是培养良好品格,应当从心理根本上进行正确引导的原因。但对品格的说明则采用描述的方式。最早用character一词并概括其特征的是古希腊哲学家泰奥弗拉斯多。[8]他从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中概括出如阿谀奉承的人、伪装和善的人、吝啬的人等性格特征。性格一词从来就有道德评价的意义。因为,一个人的为人,他做什么和怎么做,必然要直接或见解地影响到他人,所以也必然会得到一定的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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