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间,三少妇趁周某去洗手间期间将春药放入其的酒杯中。待周某回来喝下混有春药的啤酒后,三女提议打牌,周某称未带钱,于是三女与其约定若周某输了便需满足她们的“那个”要求。周某由于啤酒与春药的作用,没打几把便输了不少,于是三少妇趁机向周某提出“那个”要求,将周某衣服脱光,轮流作业,三凤戏龙长达两小时之久。周某因饮酒过量,兴奋过度,突然休克过去,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虽然周某成功脱险,但性功能障碍依然存在。
(2)国外案例。①2004年1月,一位男子与一名女子和她的男友一起在挪威西南部城市卑尔根的一所公寓中饮酒。这位男子因为饮酒过多在沙发上昏睡过去,后来他从睡梦中惊醒发现女子正在对他进行口交,而这名女子的男友则在拍摄各种不堪入目的场面。一开始,女子矢口否认这一说法,后来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口交行为,但她一口咬定那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名女子的行为给该受害人带来了巨大心理伤害,导致他出现失眠状况,对性行为失去了兴趣,更为严重的是,这件事让他失去了对人基本的信任。2005年4月,卑尔根地区法院判定这名女子强奸罪名成立,女子被判入狱9个月,并向这名男受害人支付4万挪威克朗赔偿金。②美国近年来多次发生女教师对男学生进行性侵犯的案件。2005年8月被媒体曝光的一起可谓与众不同,因为案件中的被告不是遮遮掩掩地以色相来进行引诱勾引,而是借着酒胆,强行将其16岁的男学生灌醉,然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与此同时,她还被控与另外3名17岁的男生发生性关系并且长期骚扰自己的男学生。这个色胆包天的女色狼名叫桑德拉吉塞尔,是美国纽约州首府奥尔巴尼郊区科罗尼一所天主教学校的老师,现年42岁。8月1日,她因为被控强奸她的一位男学生而被拘捕。奥尔巴尼地区检察官戴维表示,检察机关除了将吉塞尔与男强奸犯一样提出犯罪指控之外,还正在考虑对其提出追加起诉,指控其强迫未成年人喝酒。据悉,如果罪名成立,吉塞尔面临的是至少16年的监禁。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看到在现实中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在当今社会,女性可以通过暴力、权势、胁迫、诬陷等多种方式使男性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以达到强奸男性的目的,侵犯男性的性权利。然而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女性侵犯男性的情况,依法无法被认定为强奸罪。然而,血淋淋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男性的性权利这样被摧残、被蹂躏,而法律却熟视无睹,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的悲哀。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比较全面的,这值得我国借鉴。完善我国刑法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使我国刑法顺应世界潮流实乃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四、完善我国刑法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经过笔者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主体规定存在缺陷,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非常必要但我国的法律又未能提供有效的保护,而女性不论从心理抑或生理上完全具备成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条件。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的具体规定亟需完善,特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关于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1)关于“强奸”的理解
传统意义上来讲,强奸就是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性交的意义从传统上来讲是男女双方生殖器的结合。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条文中,并未出现对性交含义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确定通常采取的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理解,以阴茎插入阴道为既遂标志,即插入说。另外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幼女,对幼女的强奸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志。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进行性行为的样式多样化,以及同性恋现象的普及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传统意义对性交的理解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法律对其的需要。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性交含义的规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国刑法典》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其中规定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并未限定为“阴茎插入阴道”。另外,还有些国家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西班牙刑法典》第179条规定:“如果性侵犯是通过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等肉体途径,或者以阴道和肛门的接触进行的,构成强奸罪……”《挪威刑法典》在“妨害风化的重罪”一章中规定:“性交一词在本章中包括阴道性交和肛门性交。阴茎插入口部以及物品插入阴道或者直肠的,等同于性交。”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也修正了以往强奸的定义,强行将阴茎插入他人阴道、肛门和口腔都构成强奸罪。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规定:“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可见,许多国家和地区将阴茎插入阴道、肛门、口腔的行为都认定为性交,有些还将用身体其他部位以及其他物体插入身体的行为也包含在性交含义内。笔者认为,从字面上理解,“交”意味着“插入”,“性”则意味着“性器的”,因此,性交应该定义为“性器的插入”,即将阴茎插入阴道、肛门、口腔的行为,而用身体其他部位以及其他物体插入阴道和肛门的行为不应该定义之为性交。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