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男性性权利保护的问题不仅在生活中被忽视,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提及甚少。然而实际上,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妇女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部分男性的“弱化”体现等因素的影响,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与缺陷亟需解决。
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女性的性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近年来,男性性权利受侵犯的情况也愈发普遍,不容忽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传统观念认为,男性始终是性关系的主角,是性行为是实施者,支配者。只有男性能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女性由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等原因却不能强制男性。正因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对女性的性权利给予了特殊保护。男性成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此种“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女性可以对男性实施吗?女性能否殴打、伤害男性?女性能否利用职权、地位对男性相威胁?女性能否用酒灌醉男性使其不能反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件比比皆是。(2)猥亵。猥亵行为包含除了性交之外的一切能够引起自身或者其他人性兴奋、性刺激、性满足的性侵犯行为,是一种有悖于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的行为,是一种不同于性交却又与“性”紧密相关的行为。在涉及男性性权利受侵犯的情况下,猥亵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甚至也可以男女共同实施;猥亵行为的受侵犯者一般为年轻男士,也包括男童;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对男性实施指奸、物奸、鸡奸,要求男性为其口交,对男性性虐待、侮辱以及性变态行为。在如上行为中,如果性权利遭受侵犯的主体是14周岁以下的男童,依我国刑法尚可依照猥亵儿童罪对实施者予以处罚,然而其他猥亵男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其就束手无策了。(3)强迫男性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性权利的核心体现在性自由权。每个人有选择进行抑或不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因此,当男性受到强迫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其性权利当然受到侵犯。此处的性行为应该理解为包括前面的“性关系”与“猥亵”行为,即强迫男性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和强迫男性猥亵他人都是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
(二)我国男性性权利不受重视的原因及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下,在性权利保护方面,法律给予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同时也都无一例外地给女性予以保护,然而法律给予女性性权利的诸多特殊保护,男性并没有完全享受到。这是我国对男性性权利不够重视的体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两性生理差异。由于男女两性在性器官上存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男女性交的完成需要男性阴茎的勃起予以配合。有观点认为,只要男性不想性交,只需控制自己的阴茎令其不勃起便可。而当发生所谓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况时,一旦性交行为成功,则说明男性的心理一定是愿意的,态度是积极的,因此,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强奸,而应视作双方自愿的性交行为。依据此观点,男性永远不能成为被女性所侵犯的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在很长时间内并未受到社会的关注。(2)案例数量不多。尽管近几年来男性性权利被侵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受关注程度也越来越强,然而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绝大多数的性权利受侵犯案件的受害者还是女性。笔者此处所言“案例数量不多”,意指公开的、在社会上能够查证的案例数量相对于女性性权利侵犯的数量来说并不算多,然而未被公开的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案件还有多少,无人知晓。(3)传统观念作祟。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传统思想观念几乎贯穿于我国各个历史时期,而且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男权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在男权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人们会认为男性的任何权利是不可能被女性侵犯的,更何况通常是男性占主动地位的性权利。于是,一些在社会中所发生的男性的性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正由于此观念的影响也被忽视了。
既然男性与女性一样平等的享有性权利,既然在现实中男性的性权利与女性一样也频发的遭受侵犯,那么对男性的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笔者认为,对男性的性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有如下三点重要意义,首先是可以保护男性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并且有利于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其次对男性的性权利的保护是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部分;最后是可以促进立法的完善,且推动法治的进步。
三、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可能性
(一)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理论依据
(1)女权主义的兴起使女性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自古至今,虽然男人和女人同时生活在地球之上,共同承担着人类文明传承发展,但是相对于男性,女性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女性为了寻求较高的社会地位而奋起斗争以争取平等的权利,于是女权主义思想开始萌芽。 2/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