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犯罪已经占到城市犯罪人口的70%以上,而较之本地人员,宽缓政策在外来犯罪人员身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笔者在对外来人口犯罪的特点分析中,也提到目前外来人口犯罪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这些外来未成年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往往被判处监禁刑罚,受到的交叉感染较为严重,社会回归难,不利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同时在外来人口犯罪中初犯、偶犯也占据了较大的比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大量的农村人口背井离乡,到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谋生,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他们的生存困难可想而知,再加上文化素质低下,迫不得已或者因为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些外来人员的犯罪多不具备主动危害社会的积极性,犯罪后悔罪心态比较明显。对于比例如此之高而犯罪原因又十分复杂的犯罪群体,如果刑事司法无动于衷,将会在司法层面上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4)下面笔者将通过一些浅显的分析,以期在一定程度上为破解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宽缓刑事政策的实践难题提供思路。
第一,加强公诉环节对外来犯罪人员取保候审、相对不诉的探索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中认为事实清楚,其先前可能影响诉讼进行的情形消失,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评价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实际的外来人口犯罪中,轻微刑事案件占了一定的比重,在相对不起诉受严厉限制的情况下,几乎全部流向法院,处以刑罚,大量短期自由刑的存在,危害颇多。因此,在公诉环节如果审查后认为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作出不诉决定。在适用条件上,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清楚;(2)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3)系初犯、偶犯,或情节不很严重的过失犯;(4)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本人或近亲属在本地有相对固定住所、工作单位。
在制度层面,制定外来人口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包括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犯罪性质、社会关系、犯罪原因、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价其社会危险性的高低,以及是否会妨害诉讼的进行。积极探索外来人员轻微案件刑事和解,适用对象上,一般限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以及毁坏财产的犯罪案件。适用条件上要求被害人认罪悔罪,双方同意、自愿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作出不捕或不诉决定。
监管措施方面,利用外来人口自治组织共同监管;联合企业共建帮教基地,明确帮教职责,落实帮教措施;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
第二,注重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宽缓措施。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监禁化研究,做好帮教前置工作,有重点地把在校学生、父母或近亲属在本地有相对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等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帮教对象。严格逮捕措施适用,建立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全面掌握未成年犯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方面情况,对符合非羁押条件的或者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不予批捕或者相对不起诉。
第三,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
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及时处理,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着羁押时间过长,导致法官必须延长其量刑刑期,导致不少外来犯罪人员的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刑满释放之日。因此,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逐步被提上日程。建立轻刑案件办理外部协作机制,督促公安机关对轻微案件实行专门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人员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较短时间内审查完毕,快速办理,使得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
(1)、刘跃挺《论流动人门口犯罪及治理对策》
(2)、房请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理性思考》
(3)、正义网《对外来人员犯罪如何贯彻宽缓政策》
(4)、杨奕辉《对相对不起诉的现实批判及方向性思考》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