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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刑事政策分析_流动人口犯罪-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孔冉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近几年来萧山外来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分析了外来人口犯罪的特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为惩治、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指明了新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宽严相济
 

萧山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让萧山工业成为杭州乃至浙江经济的一张名片,为萧山引来众多的发展机遇和投资,也为萧山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万的外来打工人员。萧山的外来打工人员,为萧山发展作贡献的同时,也为萧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成为了萧山社会综合治理的难点,成为最受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建设和谐萧山的关键点。2007年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1979件/3561人,外地人犯罪案件为1373件/2380人,分别占案件比例的69%和人数比例的67%。2008年案件总量达到2109件/3622人,其中外地人犯罪案件上升到1522件,涉案人员达2533人,所占案件比例和人数比例增加到72%和70%。外来人员犯罪和涉案人员所占比重逐年升高,是对平安萧山建设的一个严峻考验。

一、目前流动人口犯罪特点分析

(一)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概念。

我们认为,流动人口就是指因从事各种活动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各种人员。结合流动人口具有的四个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跨越一定区域界限的位置移动;三是流动的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四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

我们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我们就要确定我们的研究对象流动人口犯罪主体。那么,我们将如何确定这一潜在人群在流动人口中的范围呢?首先,把探亲、旅游、度假、开会、出差、看病等人口排除,因为如果其纳入我们的研究对象范畴,那将缺乏针对性,没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其次,也要把为“犯罪”而“流动”的流窜人群排除,因为如果其纳入我们的研究对象范畴,那将既不利于理论研究,而且因混淆部分概念的内涵而无益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解决。

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是指基于经济的目的和动因而流动的,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发生犯罪活动的自然人。(1)

(二)、从突出问题的角度看待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一是作案的内容多以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犯罪

为主。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大多为来自

相对贫困地区的30岁以下的男性青壮年,低龄化现象比较突出,

这必然导致这些外来打工人员文化素质低下,以小学、初中文化

为主,高中以上学历的外来人员只是偶有出现,这种知识结构决

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多数流动人口实施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是流动人口犯罪最为集中的侵财犯罪,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越来越的多样性,侵财犯罪类型也呈多元化发展。

二是犯罪向组织化发展。一方面往往以地缘或者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等。另一方面本地人与外来人员勾结犯罪案件增加。在本地人员中,不乏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拉帮结派,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外来人口中的一些青壮年往往成为他们招揽的对象,而这些外来青年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再加上自身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唆摆,两者结合,很容易滋生难以根除的黑恶势力。

三是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近年来,外来人员犯

罪的年龄越来越向低龄化发展,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

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许多未成年人加入到进城打工

者的队伍,这些年轻人往往心智很不成熟,对城市的期望值过大,

易上当受骗又易感情冲动,缺乏人生经验和法律常识又缺乏自我控制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当前一些流动人口的“二

代后”人员即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其生存环境差,家庭管教能力有限,经历了失学或掇学后,染上社会许多不良习气,违法犯

罪问题日趋突出并有进一步发展趋势。再加上没有系统的社会救助体制,并且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其违法犯罪的主观意愿,再犯的比例往往很高。

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思考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但比较普遍的理解是: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2)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就是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互补,宽缓与严厉两方面应当彼此协调,有机结合,反对将二者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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