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对酒后驾驶行为应当犯罪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酒后驾驶行为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侵害危险的类型性危险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法益侵害危险,将其纳入刑法进行犯罪化不仅是当今世界防范这种类型性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主流,也得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支撑。对重大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而我国现行的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规制方式,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威慑和防范明显不力,因此,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也应进行犯罪化,明确以刑法的方式予以规制。
具体而言,由于酒后驾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建议在将来修改刑法时,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罪”或“酒后驾驶罪”,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危险行为,处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以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加重处罚。
饮酒醉酒驾驶确应入罪http://www.romaway.com/finance/BShowNews-1170273.html
全社会共同行动拒绝酒后驾驶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2056408.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3-11/05/content_1161024.htm,2003-11-05.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03-11/05/content_1161024.htm,2003-11-05. 4/4 首页 上一页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