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翻译时,就会产生诸多疑问,或是产生错误的译文。如果读过《圣经》,就会知道上帝已立约不再使用洪水,因而从西方宗教文化的视角上看,“天灾”(actsofGod),即“上帝的行为”便肯定不再包含“flood”,这样一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actsofGod”与“flood”并列使用。只是在将该条款译成中文时,如果担心译文读者质疑,译者可加以注释。
东西方文化中的不同宗教信仰渗透到各自的语言表达中,只有对此有深刻的了解,才能避免错译,误译,使法律翻译真正达到精确。
3从译者主体性看有意法律文化误译
3.1译者为达到原文本所定的标准而致的误译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会根据原文本的所定的标准,即其目的和功用,对自己的译作进行修改。但就法律翻译而言,在对原文的忠实性方面要求远远高于普通翻译。鉴于法律语言的庄重严谨,简明朴实,精英性强,所以,法律翻译也应同样做到“法言法语”。如《宪法》第121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译文为:“Inperformingtheirfunctions,theorgansofself-governmentofthenationalautonomousareas,inaccordancewiththeregulationsontheexerciseofautonomyinthoseareas,employthespokenandwrittenlanguageorlanguagesincommon-useinthelocality.”
译文按照法律文本的精炼性要求,省掉原文中“的规定”这个冗余信息,虽没有达到完全“对等”,抑或是漏译,却将原文语义用一种简明精炼的方式表达出来,完全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
再来看一个例子。《宪法》第111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人,副主人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其译文为:“Thechairman,vice-chairmanandmembersofeachresidentsorvillagerscommitteeareelectedrespectivelybytheresidentsorthevillagers.”
由此可见,译者充分发挥主体性,把法律起草者或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表达出来。因为,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居民”指城市居住者,“村民”指农村居住者。所以,译者把“由居民选举”译为“bytheresidentsorthevillagers”,增补了原文本遗漏的语义,而非误译,是对原文意义的修订。
3.2译者为达到译入语读者要求而致的误译
一般说来,译文是为了某个特定读者群体而创作,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特定的读者。不管翻译目的为何,译者都应满足译文读者的要求:传递新信息,劝服读者或提供娱乐素材。法律文本有不同的阅读群体,如立法文本针对所有公民,而合同文本则针对签订合同方。但这里都有标准可循:译文至少符合译文读者的阅读习惯,使读者易于接受,并且在译入语文化中实现既定的文本功能。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中国__公司和__国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其译文为:“Thiscontractismadeandenteredintobyandbetween________(nameoftheChinesecompany)and________(nameoftheforeigncompany),whoagreetojointlysetupandrunaJOINTVENTUREin________city,________,provinceinChinainaccordancewiththeActofSino-ForeignJointVentu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otherChineselawsandregulationsconcerned.”
我们可以看到,译文中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省略不译,并非译者误译或漏译,而是因为中外法律文化之差异性,而译文的读者多为英美人士。中国为礼仪之邦,在制作合同时为显示公平或尊重对方,通常会把“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此合同”等词句用在合同中。而对西方人而言,合同就是合同,其所规定的义务是由法院强制执行,故西方的合同多开门见山,没有赘句。
4结论
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的存在,导致法律翻译者在翻译文化过程中时刻注意着产生误译的可能性。在消除无意法律文化误译的同时,还要提高有意法律文化误译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律翻译者要对原语及译入语的法律文化了解,精通和掌握。当然,译者本身的双语水平也直接影响到译文的质量,只有充分利用文化内涵,才能更好地做好翻译工作,进一步加深交流与沟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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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2006.北京:法律出版社.
3 乐黛云.文化差异与文化误读.中国文化研究.1994,(2)17-19.
4 宋雷.《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文书格式》.1997.北京:法律出版社.
5 宋雷.涉外合同翻译常见错误评析.中国翻译.1998, (6) 22-25.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