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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研究述评_诉权学说-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湖南湘潭,赵青叶

论文摘要:诉权包括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及宪法诉权,即请求国家给予审判保护,属于“司法救济权”的范畴。司法救济权除了包括诉权之外,还包括执行请求权,即请求国家给予执行方面的保护。本文主要考察民事诉权学说的发展简史,旨在探析民事诉权理论的历史发展趋势,为我国建构完善的诉权保障制度,提供历史方面的经验。
论文关键词:诉权,诉权学说

一、国外研究综述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AniciusJustinianus)所著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一书,最早明确提出诉权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的阐述。该书第四卷第六篇的标题为“诉权”,对此标题的注释为“Actin一词,原意指某人诉诸官厅,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随后又指出官厅的权利即诉权,或指进行诉讼采用的程序而言”;该书对诉权所作的定义为“诉权无非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之后的诉权学说是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有了一定程度(法典形式上).的分离后,随着“为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一问题的提出而出现的,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广泛地研究。19世纪,德国诉讼法学者萨维尼(savigny)在构筑诉讼法体系时,将诉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等同,首先提出了私法诉权说。自从德国诉讼法学者瓦希(认厄ch)在他的1855年出版的《手册》及1888年出版的《确认判决》的著作中,倡导诉权是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学说后,就引起该国诉讼法学者的重视,掀起了对诉权学说的研究和争论。现代的诉权学说产生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末期,以1856年乌印特侠伊道关于《罗马法私法诉讼》的研究为起点。在此之后,由于自由主义国家观的产生和法治思想的发展,又产生了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最先产生于德国,取代私法诉权说成为德国的通说。对公法诉权说的不同理解,一些学者又发展了不同的学说,以德国的德根科宝和伯洛滋为代表提出了抽象诉权说;德国学者拉巴尔特在1885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论》中提出具体诉权说,对抽象诉权说予以补充和完善;德国学者布拉伊提出了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在日本,经由兼子一的提倡而取代了具体诉权说成为通说。前苏联学者顾尔维其所著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了三元诉权说,认为诉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认定诉讼资格意义上的诉权;多勃洛沃里斯基等在《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与诉密不可分,因此存在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以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莱翁狄骥为首的学者提出了完全否认诉权存在的诉权否认说,日本学者三月章也推崇该学说。

英美法系国家对诉权的研究不太注意表述诉权的定义,其对诉权的研究散见于对诉权规则的探讨。在《牛津法律大辞典》和《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有对诉权简单的解释。

二、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苏联的诉权理论而展开探索的。实际上,前苏联的二元诉权学说统治了新中国整整50年的时间。这么久的时间以来,我国学者对诉权学说也进行着独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苏联二元诉权说的基础上,形成了内容稍有差异的二元诉权说顾培东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中发表的《诉权辨析》一文,首次明确对诉权二分说提出了异议,对中国诉权理论的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主张“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不包含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但同实

体权利又有必然联系”;同样针对二元诉权说的一些缺陷,江伟教授在与单国军合著的论文《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以及与陈刚、邵明合著的《民事诉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新二元诉权说,主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权益的权利;左卫明教授等著《诉讼权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诉讼权,并对诉权与诉讼权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李龙教授的论文《民事诉权论纲》则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总体来说我国对诉权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还是比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独自的见解,例如,有认为诉权是起诉条件的起诉条件说、获得法院判决的权利对应说、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说,也有学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双方就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但基本上处于通说地位的仍是二元诉权观点。

三、诉权学说的历史沿革

(一)一元诉权说

1、私法诉权说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诉权学说就是私法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就是民事实体请求权在审判中的运用和表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民事实体请求权。该学说盛行于公法学说还不太发达的德国普通法时代,以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雪德(Windscheid)为代表。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诉权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法院)的权利而非对于被告的权利,诉权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应当有所区别。其次,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对于被告并没有主张任何实体法上的权利,而只是请求法院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私法诉权说对此无法自圆其说。最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必须查明原告有无实体权利,而这恰恰是需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的。

2、公法诉权说

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指向是审判机关,因此学者开始认为诉权并不是实体法上请求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公法诉权说由此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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