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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_习惯法

时间:2013-06-19  作者:艾围利
(二)确定习惯为民法渊源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习惯的定位

在民法典确认习惯为民法渊源之后,则各地方法院有义务以相应的习惯为裁判规则判案,那么各地方法院应该积极收集其管辖区域内的民事习惯论文怎么写。

从德国民事诉讼法来看,涉及习惯法的第293条在证明责任部分。因此司法实践中,习惯法是作为被证明对象出现的,由援引该项习惯法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当然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法院可以另行查证。法国则区分了习惯和习惯法,习惯法为无需证明的正真的法律规则,由法院查证,当事人无需举证;习惯则由主张习惯的一方举证证明。[41]本人认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做法更可取,习惯具有地域性,往往为地方习惯,法院对其管辖范围以外的纷繁复杂的地方习惯往往无法知晓,因此由援引的当事人举证更合理,况且德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另行查证的权力,足以保证习惯的真实性。当然法国法上关于习惯的证据形式值得借鉴,如行会提供的书面证明、人证等。

另外,即使证明了某习惯的存在,该习惯也并非就一定可以用作裁判规则,该习惯还必须符合民众的利益需求,为民众广泛接受,不违背善良风俗,不与现行民事立法强制性规则相冲突。

[1] 李国炎、莫衡:《新编汉语词典》,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

[2] 胡乔木、华罗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版,第87页。

[3] 同上[2],第87页。

[4] 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5]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6] Im Wesentlichen ebenso R?hl,Rechtssoziologie,222;?hnlichRehbinder,Rechtssoziologie,43ff,52f.

[7]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8]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9]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1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页。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3页。

[12]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13] 罗昶、高其才:《当代中国捐会习惯法与关系——以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蒋家丁自然村为对象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22—31页。

[14] 陈荣文:《台湾地区合会法制变迁探析》,载《台湾研究集刊》2005年第2期,第51页。

[15] 谢鸿飞:《论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载《法学》1998年第3期,第29页。

[16]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128页。

[17]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18]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2页。

[19] [法]B·戈德曼:《实践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形成所起的作用》,载《H·卡皮丹协会研究报告》(第34卷),1983年版,第163页。

[20] [法] 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21]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193页。

[22] 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82年3月17日判决,《民事简报》,Ⅰ,第214期,第100页。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1995年1月10日判决,《达罗斯判例汇编》,1995年,22,嘎勒瓦达述评;《法律档案》,1995年,Ⅱ,22475习惯法,奥申哈勒尔述评。

[23] 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1949年5月16日判决,《达罗斯判例汇编》,1950年,629,李佩尔述评。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1967年7月6日判决,《法律档案》,1967年,Ⅱ,15747,M·裴达蒙述评。

[24] 同上[21],第493—499页。

[25]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页。

[27] 第157 条规定:“解释契约,应该按诚实与信用原则,并且顾及交易上之习惯。”第242 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在履行给付时,应按照诚实与信用原则,并且顾及交易上的习惯。”

[28]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29] 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30] [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31] [德]恩·尼:《德国民法总论》,第15版,1959/1960,§32Ⅱ。转引至[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

[32] [德]罗森贝格:《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5页。

[33] [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第一卷),陈海瀛、陈海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34] [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典编纂中遇到的难题》,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35] [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3页。

[36] [意]密拉格利亚:《比较法律哲学》,朱敏章、徐百齐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37] 关于本案详情参见“红白之事”,央视国际CCTV—2“经济与法”栏目2005年8月3日报道,http://www.cctv.com/program/jjyf/20050804/102019.shtml.

[38] 姜福东、刘吉涛:《民间规范何以进入司法判决——基于“婚礼撞丧”案的分析》,载《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69页。

[39] 汤建国、高其才主编:《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45页。

[40] 张宽明:《57件彩礼案零上诉——姜堰法院引入善良风俗处理彩礼返还纠纷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15日,司法调查栏目。

[41]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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