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并未体现出网络自身的特点,这一点在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引起我们的重视。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 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对此,我国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互联网的发展,政府不是关闭不负责任的商业门户网站,而是用现代法治社会的通则来规范网络,并参与网络发展的进程。
(二)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作用。
对互联网的管理需要政府发挥“网络警察”的作用,对色情、反动信息进行过滤,但完全依靠政府对互联网的内容进行管理与规范是不可能的,成本、技术等等都会成为障碍,同时,这也是国家权力对公民不尊重、不信任的表现。
网络要真正健康有序,最终要靠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来实现。我国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建立适应中国特点的网络内容分级制度,并据此开发各种过滤软件来控制分级。对个人来说,由政府屏蔽某些站点对信息进行过滤,从而减少人们接触虚假反动信息的机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的非中心性,政府控制每一个人的信息来源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减少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对人们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讲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平、知识水平和判断信息真假能力的提高。这就给我国的教育学术系统、宜传媒介系统乃至全社会提出了挑战,只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使网络空间真正达到有序的状态。
(三)加强道德教育,增强对有害言论的免疫力。
禁止上网的“驼鸟”政策或对网上言论实行“过滤”措施,都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网络社会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技术的进步应当也能够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不应当成为人类自身的灾难。在网络空间中,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要有限制地享受。人的自由与权力固然应该受到尊重,但是,如果过分地膨胀权力与自由的要求,甚至只讲权力和自由而不讲义务与责任,以享受权利为借口,影响了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一种恶的道德。人的权力是有条件的,不存在无义务负担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是有偿的。既然任何人都不可能孤独地实现自己地权利要求,那么也就意味着个人权利的实现只能在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求得实现。避免伤害他人,强调的是结果,按照这一规范,即便有些网络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非恶意”的,但是只要其结果是有害的,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抑制。
加强个人的道德与社会的舆论对“言论自由”的监督、限制作用,确定网络虚拟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填补法律对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无能为力的真空;同时,加强道德教育,实行以“德”治网,增强人们对危险、有害信息的抵抗力,不失为一种强身健体的好方法。因此,应对网上“言论自由”双刃作用的方法必须做到:一方面,国家、政府、宪法必须充分保护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个人的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为前提。只有将二者高度统一起来,才能兴利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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