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的、违法的、反动的、误导性的信息而扰乱社会秩序的例子很多,现在网络中仍秘密流传着大量的很能吸引人们眼球的这类信息。
(二)违背公共道德的信息泛滥,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现在的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暴力、赌博等方面的信息。相对于政治方面信息的管理而言,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严密。而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大部分是青少年人群,因此,如何对这方面信息进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现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在广度与力度上不断升级。例如网上有的公司专门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他人的电子信箱地址制成光盘出售,购买者利用这些地址发送大量的垃圾邮件,导致网上的垃圾邮件泛滥成灾,垃圾邮件已成为继病毒之后的第二大杀手,而且,现在很多垃圾邮件的内容低级下流,成人内容泛滥。尤其是随着国内短信市场的蓬勃兴起,有关成人短信交友、一夜激情之类的垃圾邮件让很多家长和教育学家忧心忡忡。如果我们的孩子通过垃圾邮件过早的接触到了此类不健康内容,那后果就会非常严重。有的专家甚至预言:如果任由垃圾邮件如此泛滥下去,电子邮件这种通讯方式前途堪忧。其它诸如通过各种手段盗用他人密码窃取机密以及搜集他人在网上注册的各类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个人喜好)为某些公司用等事件更是层出不穷。总之,网络空间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非常严重。
(四)对个人尊严、企业名誉的侵犯。
谩骂与攻击,这是网络上随处可见的现象。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于他人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可能。这种谩骂和攻击在一些访问量很大的商业网站新闻后面的留言里常常现身,有各种各样的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发布,有的更是赤裸裸的人身攻击。
恒升案中王洪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 张贴《过程》一文, 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集团的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王洪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最终一审判决书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三、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规范与管理
从混沌走向有序,理应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趋势;激浊而扬清,应该成为网上言论的主导方向。为此各国政府、组织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网络言论,打击互联网络上各类犯罪;一切有道德、良心和义务的网民,应该对网络言论的双刃作用作深层次思考,自觉接受有益信息的教育,抵御有害信息的侵扰。
(一)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网络言论。
基于言论自由的双刃作用,各国政府在制定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力的法律条文时,反复强调这种“自由”必须以不危害他人、不危害社会、不危害国家利益为前提条件,并正以此为基础建立与高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其实传统的法律法规同互联网的言论并无根本的冲突之处,例如有关公共安全、公共道德、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言论的规范。但网络言论又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而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我国一方面注意到了网络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立法空白,从而对《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局部修订,同时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制定了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比较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家庭教育论文但我国的立法无疑仍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质量不高的缺点。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以及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进行规范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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