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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贸易的成功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本文的研究现状与意义,继而分析了农产品贸易大国农产品贸易保护实践,为我国制定合理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提供借鉴并圈定框架;然后结合国际规则、农产品贸易大国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探寻了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的理性选择;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贸易,国外,启示
  1绪论
  1.1研究意义
  1.2研究目的
  2当代农产品贸易大国的成功实践
  2.1进口限制政策
  2.1.1关税
  2.1.2技术壁垒
  2.1.3知识产权壁垒
  2.1.4食品反恐壁垒
  2.1.5舆论壁垒
  2.2出口鼓励政策
  2.2.1出口补贴
  2.2.2市场推广政策
  2.2.3出口信贷政策
  2.2.4其他出口支持政策
  2.3国内支持政策
  2.3.1绿箱补贴
  2.3.2黄箱补贴
  2.4当代农产品贸易大国贸易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
  2.4.1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目标明确
  2.4.2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以市场为导向
  2.4.3实施农产品贸易保护主要依赖于财政、金融政策
  2.4.4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政策体系
  2.4.5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国外农产品贸易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3.1国外农产品贸易实践经验
  3.1.1政策目标明确
  3.1.2以市场为导向
  3.1.3依赖财政、金融政策
  3.1.4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1.5政策法制化
  3.1.6团结的农民组织
  3.2国外农产品贸易实践的启示
  3.2.1以史为鉴,认清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的实质和规律
  3.2.2学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妥协中求保护
  3.2.3学会驾驭贸易保护的新手段
  4结论
  参考文献
  1绪论
  1.1研究意义
  新的世纪,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正在逐步兴起,但是,其进展并不尽如人意。世界各国,特别是农产品贸易大国,在WTO的压力下,只是更新了传统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依然未能摆脱贸易保护的实质。这样的国际背景给我国实施一定程度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提出了客观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体系还必须建立在两个基本参考框架之上:一是我国的现实状况,这是第一性的社会基础;二是WTO的体制框架,即WTO的相关制度与规则体系。随着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的不断融合,离开了上述任何一个参考框架,都无法科学地、正确地实施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因此,在WTO体制架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探讨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体系,理应成为一个恰当的研究途径与范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标是在分析其他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状况以及现行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进行评价,探索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可行的、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体系,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2当代农产品贸易大国的成功实践
  2.1进口限制政策
  2.1.1关税
  关税一直是农产品贸易大国农产品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经过鸟拉圭回合的多轮谈判,各国限制农产品贸易得关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即使如此,OECD国家农产品关税的平均约束水平仍然高达45%。从具体农产品看,OECD国家烟草、乳制品、肉类、食糖、蔬菜、粮食类产品和活动物的平均关税水平要超过所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例如,乳制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为116%,畜产品为82%,谷物为78%,食糖为64%。
  农产品贸易大国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往往对他们认为敏感的部分农产品提高关税,出现一定比例的高关税农产品,即关税高峰现象(Tariff Peaks)。例如,2000年日本进口大米的关税税率是550%、美国进口奶酪的关税税率为133%,欧盟进口奶的关税税率为120%(Gibson, 2001) 。乌拉圭回合以来,由于WTO要求将过去使用的数量限制、配额等非关税保护措施关税化(Tariffication),因此农产品贸易大国的关税高峰问题主要发生在那些过去较多使用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上,如粮食、肉类、水果、蔬菜、鱼产品、及加工食品等。
  同时,农产品贸易大国对农产品加工产品设置了较高的关税税率,使其国内生产当成本高于国际成本时仍能继续,人为地增加国内农产品加工品的附加值,即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现象。农产品贸易大国关税升级现象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限制了其它国家农产品加工品的进口,而且,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多样化面临严重问题,发展中国家出口农产品只能主要集中在初级加工阶段,深加工食品在最不农产品贸易大国农产品出口中仅占5%,在发展中国家也只占16.6%,而在农产品贸易大国这一比例高达32.5%。
  反倾销措施是一种正常的贸易保护方式,它具有形式合法、保护期长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近年来,反倾销日益成为农产品贸易大国排挤他国商品,包括农产品,最常用的武器。一些农产品贸易大国尤其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倾销时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在正常价格的选择上采取替代国制度,而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却很不公平,而且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很大,任何一种农产品都很难在进入该国的国内市场。1996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裁定中国出口小龙虾有倾销倾向,倾销幅度平均为350.5%,致使我国小龙虾在美国的市场丢失。在这一事件中,美国政府就运用了反倾销来达到抑制中国向美国出口小龙虾的目的。
  2.1.2技术壁垒
  农产品贸易大国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农产品贸易大国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认证和苛刻的检疫程序来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限制。例如,美国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对进口农产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每月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以上。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食品标签和包装也是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一。美国食品标签立法多达二十多种,而且逐年修订补充,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强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份的含量,据估计,仅此一项就使美国加工企业每年多支出10.5亿美元,显然绝大多数国家无力负担这一费用,这就进一步有效地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农产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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