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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利义观 概论_个人与社会-论文网

时间:2014-12-31  作者:佚名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个人与群体相互依赖而存在。没有个人就没有群体,群体总是个人的集合。马卡连柯在《论共产主义教育》中说过任何一种不为集体利打算的行为,都是自杀的行为,它对社会有害,也就是对自己有害。

没有个人怎么会有“个人集合”呢?因此,个人是形成群体的前提条件,即没有个人就没有社会。同样,个人也离不开群体而存在,没有社会也就没有个人。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与儒学利义观均遵守了“中庸之道”,既不反对个人利益的获取,又强调取之有度,必须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获取不应该建立在损害集体利益之上。

三、儒学利义观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

儒学利义观与马克思个人与群体的分析方法,对认识人类的发展非常重要。既不能用个人的发展取代社会的发展,也不能用社会的发展取代个人发展,而且更应看到,人类的发展一定要落实到个人的发展上。要积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决不可以用社会性去抹杀个体性,去吞没人的能动性,否则只会导致社会的堕落。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合理,一个集体组合是否得当,均应以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发展为最高尺度。当然,在强调发挥人的主动性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交往与合作,建立合理的社会关系,促使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儒学利义观核心观点是不否定人的求利欲望和求利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是予以肯定的,但也不主张以追求个人私利为唯一目的。孔子看到,如果这种追求完全依照个人欲望而不顾及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冲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正所谓“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阳货》)。义与利,儒学视为人生命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两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汉代大儒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义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董仲舒用人的思想与肉体的差异来区分义与利的差异,一方面坚持义与利的对立,另一方面通过人的思想与肉体关系的比较来强调重义轻利的意义,以力求在重义的行为过程中达到义利统一。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儒学倡导“舍身取义”,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完全放弃利而只顾取义。儒学只是在强调,义利矛盾激化,非舍利不可求义,或是求义不得不舍利时,才要求人的行为去追逐义而放弃自己的私利。正所谓:“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防义耳。”这就最明白不过了,有崇高德性的人,不是不要财物之利,不是不计较利害得失的,只是在求人生之利益时,尽力不做违背道德规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谓: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由此可见,儒学利义观对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儒学利义观由于强调群体利益至上,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的个体欲望意志。本来,儒学认识到个体欲望存在的自然性、事实性,但由于它对“欲望”的肯定极其有限,更强调“以义制欲”,其中暗含着要求人们接受现实忍耐贫寒的消极因素,因而在今天市场经济大潮中,会导致人们对自己潜能的发挥、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及人的进取精神认识不足,从而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因为以效率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凸显功利原则的主导地位,在今天明确界定产权的前提条件下,人们追求功利的意识和目的能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当然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特别像中国这样一些经济还处于落后状态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语),而且事实上,让人们普遍地放弃对功利欲望的追求也不现实。

不过,儒学利义观也不是完全排斥人的个体意志,诚如汉学家赫伯特·芬格莱特所言,从孔子的《论语》中可以体察,“个体”是“一个自我省察和自我调节的个体;是一个和他人截然有别的自我;是一个带有利益的自我,那些利益也许在实际上和他人的利益有所冲突,而在理想上又应当和别人的利益相互谐调,甚或迁就他人的利益”。所以孔子教导人们不要执著于个体意志,所谓“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即是此意。简单地说,儒家利义观中的个体意志是带有利他性的,它要求人的个体意志必须符合礼、仁、忠、恕等规范,使个体与他者的交往互动变得有秩序,从而构筑谦让融合的社会群体关系。在当今的社会氛围中,这种思想相对于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来说,具有匡正纠偏的功效。

综上所述,儒家仁学的“非义不居”思想是值得注重的。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仍还是个义利问题,义利平衡社会不乱,义利协调民心泰然。当然,在义利仍然存在相互矛盾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倡导国家、民族、社会的大利,反对不择手段坑害国家、民族、社会利益的私利。在大利与私利面前,我们力求两者尽可能的一致性,但是,当两者在同一水平线上不可能调和其矛盾时,我们要求尽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而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今天所持的义利观与儒学“非义不居”思想是趋于一致的。

总之,我们既要抛弃自我中心主义,又要正确看待个体意志。我们承认物质利益的原则,肯定物质生活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及私有财产,但页不能忽视道德和文化建设。时代呼唤我们要从儒家思想中汲取积极因素,融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摆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增强整个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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