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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配置论审判监督的难点_法律监督

时间:2011-05-15  作者:秩名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结构缺陷上,作为检察机关重点工作的刑事案件审判监督权,长期以来存在着立法过于笼统和概括,具体实施细则不明,法律设置不到位等问题。

首先,立法没有保证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终局权威性。由于法律规定的先天不足,使得检察机关只拥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至于该程序启动之后的结果如何,则不在检察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这就导致了审判监督权是有限和不稳定的,极易被其他方面的因素所干扰和破坏。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对于审判监督权的立法,立法缺陷问题的另一个表现就在于立法过于原则性和笼统性,缺乏具体实施审判监督权的程序细则和技术保障,审判监督权可操作性不强。落后的立法与先进的检察业务实践之间的矛盾无法避免,则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最终仍不免流于形式,无法取得应有的监督效果。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保障审判监督权的终局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导致了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既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又难以保证达到预期效果。最终导致了审判监督权手段单一,效果有限。

3、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不合理导致的监督地位弱化问题

检察机关被赋予检察权后,其内部各个部门分别行使不同的具体职权,这样的结构设置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各个部门中,唯独缺少了一个专门的审判监督部门,而将这一权力由公诉部门行使,这就导致了公诉部门既要保证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兼顾审判监督这一工作,长期下来,难免厚此薄彼,造成了审判监督工作不力的局面。具体表现如下:

(1)公诉部门检察人员要履行控诉的基本职能。“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必须投入到举证、质证与辩论中去”[6]。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刑事控诉。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毕业论文格式,其必然不得不寻求审判机关的支持,相应地,公诉方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审判监督的职权,以达到其刑事控诉的目的。

(2)公诉机关实施审判监督权,由于诉讼模式和程序的限制,其一般仅仅将审判监督的工作重心放置在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这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监督。缺乏主动性和预见性。这样的监督模式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缺乏效力的。

(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出现,使得公诉人在避免频繁的出庭支持公诉,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忽略了对简易案件的审判监督。甚至还会产生一种盲目自信的心理,认为简易程序案件不会出现错案,从而放弃了在这一方面的审判监督权能。

正是出于对公诉部门实施审判监督权是否合理的疑虑,当前我国学术界也开展了公诉权是否应当与审判监督权分离的讨论。但是至今没有得出实质性结论,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合一的模式仍将持续下去。

另外,正是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审判监督部门,而是由公诉部门兼顾审判监督工作,导致了检察机关的领导团队很难从全局的高度来把握审判监督工作,难以将审判监督工作列入检察机关总体工作思路和规划中去,而是依托公诉机关的事后监督,发现一起,抗诉一起,这种就案办案的机制导致了审判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审判监督的地位不断弱化。

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已经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有一个长期形成的思想误区认为:改革检察体制,是解决检察机关所遭遇困境的不二良方。但是,笔者认为,检察体制的改革,不如说是检察权的改革。检察机关的体制,只是一个运用权力的机制,而权力,才是检察机关实现职能和目标的最终依据。空谈体制改革,却无相应的检察权能,最终只能使改革流于形式,不了了之。

审判监督权,作为检察权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其本身的先天不足使得其难以正常行使。检察体制上的改变和具体工作制度上的小创新、小试点,固然可以使得审判监督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有所突破毕业论文格式,打开局面,但是,归根结底,稳固和具有终局权威性的权能,才是审判监督工作得以长期良好开展的根本保障。据此,笔者认为,解决当前审判监督工作遭遇诸多难点的关键,依然在于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和调整。

当然,改革的过程是曲折的,推动改革所遭遇到的阻力自然也是巨大的。“回到传统已无可能,坚持新法又要承受文化之冲突,近现代中国法注定要在这种两难境地中曲折前进”[7]这句话清晰地表明了,当前中国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困境。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改革的艰险和曲折,就放弃对科学真理的探索和追求,放弃对司法体制的除旧布新。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法机关的相互监督难以体现,检察机关的职权偏重于程序。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很难对刑事实体问题实施法律监督。导致审判监督权成为空洞的权力,流于形式的权力[8]。本文通过检察权配置来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力难以实现,也正是以解决这个问题为目的,从而使检察机关真正实现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通过其监督职能来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 作者介绍:罗悦来(1982-),女,浙江杭州,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方面的研究。

1祝向阳,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构建与司法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9(1).164-165

1于康.浅析法律监督与诉讼监督[J],知识经济,2010(10).12-13

1李乐平.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困境与对策[J],人民检察,2010(1).

[4] 祝向阳.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构建与司法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9(1).164-165

[5] 林钰雄.检察官论[M],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6] 朱文彬.论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关系[J] .法制与社会.2009.11(下)151-152

[7] 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 程志民、潘俊伟、阚晓博.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0.2(上)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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