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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外反黑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但是在我国打黑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的界定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黑社会,发表论文,浅议国外反黑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黑社会,立法,国外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在打黑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我国打黑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一)罪状表述缺乏准确性

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的界定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这种界定不能真正反映出黑社会的性质来,“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用语并不能反映黑社会的性质来,这只是模糊的文学用语,对于法律严格用语来说是极其不符的,这些用语只是空泛的用语,极不规范也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这个界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许多的困难,这与其他分则条文对罪状的严谨描述有着明显的差异。

(二)刑罚设置缺少针对性

我国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置方面,没有体现出黑社会的危害性,刑法过于轻,这些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留下了诸多的遗憾。

一是未设置财产刑。黑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于牟取丰厚的不法财产性利益,由于付出的代价和黑社会所得收益不能成正比,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组织黑社会进行犯罪,抑制其犯罪动机是很困难的。

二是刑罚设置偏轻。西方国家对于打击黑社会犯罪在立法方面又加重的趋势,相对我国来说,这方面做的还是不够,很多黑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惩罚,这就加剧了黑社会犯法的机率。在处罚的规范上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没有明确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而设定不同的量刑档次,这样也不利于制止黑社会的发生。

二、国外反黑刑事立法概况

虽然立法不能完全解决黑社会犯罪,但是没有完备的立法是万万不行的,我国在打击黑社会立法方面已经是制约打击黑社会的主要瓶颈之一,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来弥补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发表论文,黑社会。。

1、美国

美国关于打击黑社会的法律主要有《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它的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什么是“有组织敲诈勒索行为”,这个界定涵盖了邦和州刑法中非常常见的严重犯罪行为。一是规定了当黑社会罪名成立被宣判有罪时,就会没收因为犯罪而得到的所有财产。这在以往的罪名中很少应用,除了叛国罪,这足以说明美国在制裁黑社会方面的力度。该法同时还规定监禁高达20年,特别情况可处终身监禁,再就是处罚数目极大金额的罚金;二是如果受害人提出经济赔偿,最高可以提出3倍的损失金的要求,包括诉讼费用等等;三是规定了经济保安措施,以防止同类犯罪重演。发表论文,黑社会。。

2、德国

德国有专门针对黑社会的法律那就是《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规定对重大有组织犯罪的罚金刑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不限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数额,使德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历史性转机。同时《德国刑法典》对组织犯罪集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参加该类组织或为其宣传、予以支持的,均构成建立犯罪组织罪。德国刑法典还规定组织犯罪集团未遂的,也要处罚,表明在德国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均可构成组织、参加犯罪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显得十分宽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因此,在德国,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进行侦查对付有组织犯罪已被认为是合法可行的。

三、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刑事立法

我国在打击黑社会方面经验并不是很丰富,有时用解决其它犯罪的方法来解决黑社会问题,这显然不专业。发表论文,黑社会。。再就是我国在反黑司法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针对黑社会的法律基本没有,当前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反黑立法经验,首先要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研究,进一步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再次要吸取国外立法的精髓,消化吸收,为我所用,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下坚实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不断完善立法。

2、重典制黑

从目前我国打击黑社会的情况来看,我国黑社会犯罪日益严重,组织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对其进行打击只是一种方式,但是这并不是长久之策,用立法的形式遏制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是立法的主要任务。我国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反黑立法的严厉性、针对性,认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现状以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严刑重典,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重典就是要给犯罪分子以威慑的作用,防止黑社会的蔓延。所以我国要制定出合适的法律,重典制黑,已经成为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3、打击保护伞

黑社会是社会的毒瘤,但是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更是社会的蛀虫,它对社会的危害甚至大过黑社会的危害,例如重庆打黑过程中出现的保护伞大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在国外,对给予黑社会以协助、支持、支助黑社会的都定性为犯罪,被列为打击的严重对象。因此,我国在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对保护伞的界定,打击,给黑社会以致命的打击。


参考文献:
[1]李文燕、柯良栋著:《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刘伟:《香港打击黑社会犯罪概况及启示》,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3]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4]陈明华主编:《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5]何秉松著:《黑社会犯罪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6]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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