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在推进公共服务改革的国家来说,在行业进入时,可竞争性的市场是非常重要的。要在公共服务供给上形成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NGO与政府及企业之间、社区与政府及企业之间的竞争(如图1)。
图1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下的竞争层次
2.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多元化供给机制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因此,必须着手制定有关法律,如公共服务规章,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听证等,特别是加速司法独立的进程。同时,把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清楚,使中央和地方均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及其解释权和调整权,做到依法理财,也使其它各级政府向乡镇政府转嫁事权的行为失去合理性。
(二)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具体机制设计
1.建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传统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以行政计划替代公众意愿,以精英设计替代公众参与,忽视公众的需求和偏好。如在许多地方,从公共项目建设安排到公共服务提供,都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公众对公共服务决策的影响非常有限。建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就是使公共服务供给从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转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社会之间正确关系的体现。实现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主要途径,一是扩大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二是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应当以社会公众评价为主。
2.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转换的一个趋势。首先,在公共项目建设领域,凡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的公共项目,应当扩大开放领域,通过公开招投标、内部竞争、合同外包等市场方式营造市场竞争机制,允许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其次,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项目建设,如学校、医院、新闻单位等事业单位的公共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引入市场竞争。第三,在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不仅应鼓励民间力量参加投资建设,而且应当营造市场竞争环境,利用竞争机制产生的压力,促使各种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不断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3.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作机制
根据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互动关系,是公共服务机制变革的又一选择。首先,从政府的作用方面看,政府应当更加注重行业公共服务规划和政策制定;制定公共服务提供的标准、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并严格监督执行;建立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和登记制度;按照政府重点支持公共服务的先后顺序,结合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能力,确定政府资助的比例和方式,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调整和增减政府资助;定期或不定期地由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方向进行财务审计,以保证政府资助真正用于公益事业;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对违规机构做出相应的处理。其次,从社会组织的作用方面看,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提供规范的公共服务;对受到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不能自行加价收费;对于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投入和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接受监督;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部门,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是公营还是私营,都应当作为企业,形成政企关系。最后,从公众的作用方面看,公众有权利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获得公共服务,有权利了解公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依据,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不应当拒绝和隐瞒;公众有权利选择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项目,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支付公共服务费用;对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违规行为,如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收费标准不对称,公众则有权利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提出控告,并获得损失赔偿,政府不得借故推卸监督责任。
4.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监督机制
公共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包括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等配套公法机制。一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等法律监督主体对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加以全方位监督,防止其违法、失职或滥用权力;对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工商企业加以监督,防止其滥用社会权利和市场权利;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的履约情况加以行政监督。二是公法要在规定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职责和职权的同时,相应规定不依法履行职权和职责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公共服务法律职责行为的发现、调查和查处等纳入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三是针对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救济,可以依法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5.建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评估机制
通过绩效管理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是国际上的流行趋势。在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尚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绩效管理和评估。虽然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产出计算较为复杂、难以界定和量化,不像企业可以用经济指标衡量那样容易,但难度大不等于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不能实行某种形式的绩效管理和评估。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