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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趋同背景下的行政地区垄断探析_反垄断法

时间:2012-03-18  作者:秩名
  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和抑制行政地区垄断。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已证明:“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换言之,制度是一国经济兴衰的重要因素,而制度是由国家构建的。具体到规制行政地区垄断的法律制度方面,如果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能够从制度上解决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抽掉了行政地区垄断滋生的土壤,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反垄断法,在我国规制行政地区垄断众多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需要完善的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大宪章”,其完善程度对反包括行政地区垄断在内的垄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用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是解决行政地区垄断的先决条件,而要抑制行政地区垄断必须要用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加以规范、调适和诱导。根据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在产业结构趋同背景下,行政地区垄断能够存在,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财政收入有着强烈的实施行政地区垄断的主观欲求,即保护本地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产业;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打击力度相对不足在客观方面加强了实施行政地区垄断的动机。这两个原因使得行政地区垄断的需求不断膨胀。反之,要想解决行政地区垄断,我们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即建立克拉克机制和省际诉讼模式。

(一)建立克拉克机制。前面的分析也明确地指出了,行政地区垄断之所以能够在产业结构趋同的背景下产生和存在,其最终根源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地方政府追求财政收入增长是高度契合的。因而,要想彻底解决行政地区垄断,就得解决地方政府开放其市场而又不至于过分减少其财政收入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能有很多,如兼并、重组。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彻底解决行政地区垄断。这是因为诸如兼并、重组等措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产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安排是最佳解决行政地区垄断的法律制度安排,而克拉克机制能够做到这点。

众所周知,各地的收益函数是地方政府的私人信息,国家一般很难掌握;而国家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化总收益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因此为了解决私人与社会信息不对称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e)建立了克拉克机制。具体到行政地区垄断方面,克拉克机制就是国家和两个地方的地方政府在是否开放某地市场进行投票,每个主体自报自己收益。考虑到每个主体可能高估自己偏好的选项,在投票前设定了如下的规则:地方政府可以任意报告自己的收益函数,但可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缴税的规则是:对于参与人而言,“先将另外两个人报告的的收益函数相加,给出总收益最高的项目;然后将参与人报告的收益函数加上,看是否影响结果;如果不影响,参与人不纳税;如果影响,参与人应纳的税额等于改变结果给其他两人带来的净损失。”[20]以是否开放棉花市场为例,依然沿用上面的数据,另外假定开放棉花市场后,B区收益损失E,A区收益增加E。在克拉克补偿机制的规则下,参与人如实报告自己的偏好,收益情况[21]见图3。

图3

如前所述,A、B两地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不会开放市场。然而对国家而言,开放市场是其最优的选择,因此,得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来诱导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由不开放市场转向开放市场。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22]在克拉克补偿机制中,国家的投票改变了结果,因此要缴纳一定的税额。这些税收主要是用来补偿开放市场后处于劣势的地方政府用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上。这样做不但使得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趋同得到改善,也利于促使生产要素自由流通,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二)建立省际诉讼模式。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23]如果将反垄断看作是一个交易过程(国家将对垄断提起诉讼权利由垄断执法机构行使还是选择由地方政府行使之间的利益对比),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中所得到的利益,即因维护公共利益、发展经济利益等而得到的收益总和小于通过地方政府提起诉讼所得到的利益时,那么国家应当将对垄断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地方政府。因此,这就需要在我国建立由地方政府行使对垄断提起诉讼的诉讼模式,即省际诉讼模式。在我国建立省际诉讼模式,就是将对垄断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给对其会更珍惜的地方政府。这是因为权利“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24],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利益会更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达到抑制行政地区垄断的目的。

我国现行法院设置是与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在现实中实行行政地区垄断的往往是各省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规章来实现的,损害的却是其他各省的利益。按照常理,其他各省有权提起诉讼。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才能提起诉讼。这样其他省就无法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大多学者主张抽象行政行为受诉,并且从现实和法理等层面论证了合理性。建立省际诉讼模式,首先要求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唯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省际诉讼。建立省级诉讼模式还要求,设立跨省的区域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因为省际诉讼主要的诉讼主体是省级政府,按照我国现行的法院设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但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其职能主要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负责对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核准死刑案件。因此,从现实出发,有必要在全国设立设立跨省的区域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

省际诉讼关系到两省的利益,涉及面相当广,因而规定相对严格的起诉条件是为必要的。首先,原告省份要证明被告省份所制定的地方规章对其产业造成了损害,即妨碍了其产品在被告省份的流通。其次,原告省份要证明被告省份所制定的地方规章是为了实现地区垄断的。为了使得这两个证明能够实现,原告省份可以通过省际贸易强度公式(省际贸易强度公式是:。其中 表示地区输出到地区的产品量;表示地区输出到地区的产品量;表示地区和地区总产出产品)来证明被告省份所制定的地方规章前后产品流通数量是否减少;通过勒纳指数(勒纳指数是:表示价格,表示边际成本)来证明被告省份的垄断水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现实中,各省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地方垄断是为了保护本地的相对弱势企业,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不可否认,行政地区垄断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于是行政地区垄断的解决除了法律制度还有另一条径路,即发展市场经济。但我们不能忽视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经济,其制度可以是自发形成的也可以是人为创立的。因为自发形成需要经过漫长时间才能形成,如果寄希望于市场能够自发形成来克服行政地区垄断的制度,势必会造成市场经济不但不会发展反而会蜕化。寻求解决行政地区垄断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提前地、人为地创立一种制度反垄断法,而其中最有效且最普遍的是法律制度。因此,克服行政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必须针对行政地区垄断产生根源。在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趋同相对严重的背景下,建立克拉克机制和省级诉讼模式正是市场要求充分竞争机制提出的反垄断的正当要求。

此外,在将来的《反垄断法》修改时,增设包括行政地区垄断在内的垄断刑事责任条款,追究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加大法律追究效率的一项措施。当然“强暴有余而仁善不足的‘法治’,绝对不是法治应有之义。”[25]对追究行政垄断在内的刑事责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实现罪刑法定的精神而使人们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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