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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趋同背景下的行政地区垄断探析_反垄断法

时间:2012-03-18  作者:秩名
  二、行政地区垄断存在的成本收益分析

产业结构趋同能够催生出行政地区垄断是毋庸置疑的。“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地方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行为。”[⑨]众所周知,行政地区垄断的危害主要有:(1)分割全国统一市场,带来效率损失;(2)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侵害其他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害;(3)引起权力寻租行为和社会不公平。为了克服包括行政地区垄断在内的垄断带来的危害,我国于2007年8月颁布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竞争秩序的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但也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我国的反垄断制度,要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还要考虑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水平。反垄断法无疑还有更多空间可以拓展:未对行政垄断作详细的规定,没有理顺反垄断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对于执法机构没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力界定,过于原则化和粗线条……”[⑩]这就意味着《反垄断法》在打击包括行政地区垄断在内的行政垄断有着不足之处,例如从2008年10月以来,在扩内需保增长的掩护下,安徽、湖北等省市出台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的行政措施。[11]《反垄断法》的不完善和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行政地区垄断现象存在,这都要求我们在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趋同相对较严重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分析行政地区垄断违法行为。

在市场机制的规制下,各市场主体通过合约的形式来界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将来的利益作出事先的合理安排。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即使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者他去帮助实现另外一种目标,尽管该目标并非是他的本意。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更好”。[12]但当市场机制不完备到需要政府介入时,“看不见的手”就难以引导市场主体增加社会的利益,即获得在价值规律规制下的一般租金。因此,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然会使得市场主体有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这种可能的存在,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寻租条件。此外,地方政府存在政绩的竞争,政绩的优劣最直接的表现是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尤其是稀缺性资源。资源的利用率受到地方政府能力的限制,并且由一地方使用意味着排除了另一地方的使用。为了政绩,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规制人为地创造地区间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由此获得对稀缺性资源的利用,从而推动地区的经济发展是顺利成章的。在产业结构趋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和在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产业在利益追求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而更加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寻租可能。地方政府为了寻租,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自由竞争便是自然而然的事。

分析以往的研究,学者们大多都是宏观笼统地指出行政利益诱惑是形成行政地区垄断的内在动因和最主要原因。虽然此种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但从本质上讲是种类似唯理论的思维模式,与现实相脱离,对现实的反垄断的指导意义不大。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反垄断法,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3]而“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地方政府之所以还实行行政地区垄断是因为能从中获利,即能够寻求到制度的租金。“从理论上说,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分析和解释的”[15],通过经济分析不仅可以使我们明显地看到某一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将得出的结论直接运用到法律之中来指导法律改进和完善。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所以将其去细致地分析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地区垄断是条有效的解构路径。

从前面分析可以知道,在产业结构趋同背景下的行政地区垄断最显著的特征是地方政府实施地区垄断,是为了保护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产业。为了保护本地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产品,地方政府大多是采取对外产品进行封锁或变相封锁的方式来限制竞争。由此,本文选择了行政地区垄断中典型的形式——对外地的产品封锁,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

一般而言,对外地产品封锁的成本()包括可能成本和必要耗费。可能成本是指地方政府实施对外产品封锁可能要付出的成本,主要是被法律追究。必要耗费就是地方政府实现对外产品封锁必须承受的资源耗费和机会成本。对外产品封锁的收益()包括实收益即实际增加的财政收入、时机收益即实施行政地区垄断可能获得的收益,如受贿、晋升。毫无疑问,对外产品封锁收益的取得是要承担一定风险(被法律追究的概率)的。综合分析,地方政府实施对外地产品进行封锁的最终获得的利益可以用公式表述为:实收益+时机收益—可能成本)×被法律追究率—必要耗费。众所周知,风险越大获得的利益就越大,因此地方政府决策者在实施对外地产品进行封锁时,有一个心理底线——害怕被法律追究,如果超过了这一底线就不会实施或收敛封锁行为。收益公式表明,如果被法律追究率越高,地方政府决策者的心理底线就会越低,当被法律追究率是1时,则心理底线就和法律处罚的最低底线相一致。然而我们应该注意,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有着不完善的地方和加之其他方面的原因,因而地方政府决策者的心理上线会高于法律的所预期的上线。当然,不可否认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解决地方政府实施对外地产品封锁问题还有一条路径,即增加必要耗费。但这确实行不通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设定如下的模型(见图2)对地方政府实施对外产品封锁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图2中,横轴表示某地方政府对外地产品封锁的数量,纵轴表示实施对外产品封锁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面临的风险,在此有必要讲清楚一点,因为风险不可能是负的而收益可以。在被法律追究率为1时即理想的法律处罚时,此时的对外产品封锁数量越大,受法律严厉处罚的风险就越高,收益越可能微乎其微甚至小于0。然而在现实中,被法律追究率往往是小于1,这就引致实际的法律处罚线向左上角偏离于理想的法律处罚线,曲线由此出现逆向的走势,拐点时实施的对外封锁的成本与收益相等。在拐点以上,封锁数量越多,收益越大,但必须在心理底线之下。当封锁数量超过了心理底线,地方政府会减少封锁数量以求不被法律追究和处罚,于是曲线再次出现逆向的走势。从图2中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决策者所能够容忍的对外产品封锁数量在之间。当地方政府愿意提供的封锁数量为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当地方政府愿意提供的封锁数量上升至时,其收益也就由上升至。因此,在地方政府所能容忍的封锁数量范围内,封锁数量与收益成正相关关系,由此如果上升至的空间越狭窄,则对外封锁数量就会越少。

图2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行政地区垄断从实质上讲,就是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关系获取地区短期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的地方政府竞争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更多地是地区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的寻租行为,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浪费。”[16]众所周知,行政权力有着自我膨胀的特性,如果不对其用法律制度加以控制,极易被滥用从而侵害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的后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如是总结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7]在当代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的最佳利器是法律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已证明,在众多的制度中,法律制度因其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在减少冲突和摩擦、降低交易费用方面有着其他制度不具有的优势。对图2的分析不难知道:行政地区垄断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并且其需要是有极限的,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打击力度相对不足,从而引致地方政府的心理上线被提升,使得行政地区垄断的需求膨胀,对外产品封锁行为屡禁不止。边沁有言:“从来没有一项法律的改动,事后人们会找到不懊悔的理由”[18]我国《反垄断法》在通过时,改变或放弃了草案中诸多的规定如放弃了草案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对地方作出行政地区垄断的决策者心理具有威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实已凸现出了《反垄断法》在抑制甚至消除行政地区垄断有着缺陷,亟需去完善。

三、克服行政地区垄断的法律制度安排

行政地区垄断是地方政府寻租的产物,而地方政府寻租更多是寻求政府干预市场而产生的制度租金。所谓制度租金就是市场需要或表面上需要行政权力介入干预市场,地方政府可借口市场制度的缺陷或人为地制造的市场制度缺陷寻求到的租金。制度租金的存在是地方政府寻租的不竭动力。如果制度没有完善到能够杜绝制度租金的产生,那么就不能杜绝行政地区垄断的产生,更何况在产业结构趋同背景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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