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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恒案”和“刘青山、张子善案”的比较分析_反腐倡廉

时间:2012-03-1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本文通过对明初“郭恒案”和建国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的背景、结果以及影响的比较分析,从而对朱元璋时期和毛泽东时期关于反贪污反腐败的指导思想的不同进行探讨,并由此进一步对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背景下的反贪工作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郭恒,刘青山,张子善,反腐倡廉

 

腐败是整个人类社会和国家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狭义上的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利的权利蜕变现象,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现象。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从定义看,至迟国家出现的时候腐败就已经存在了。恩格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而且日益与社会脱离的特殊公共权力。因此可知,在阶级出现甚至更早私有制出现的时候,腐败也随之出现了反腐倡廉,而腐败的消失和私有制的消失、阶级的消失、国家的消失一样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腐败将像影子一样伴随着人类的每一个发展历程,而反腐也将成为每一个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论文网站。

一、郭恒案和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介绍

郭恒案: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户部侍郎郭恒被告发与六部及地方官员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折合粮食达2400万担。统治者朱元璋下令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下狱致死者数万人。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书记的刘青山和时任天津地委书记的张子善利用职权,盗用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的造船贷款、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剥削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二、郭恒案和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比较分析

1. 背景:

相同点:两案均发生在政权建立之初,朱元璋政府面临着驱除元朝残余势力以维持边疆稳定,统计人口,丈量土地以发展农业以及论功行赏或约法三章以维持统治集团的内部稳定;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同样面临着肃清国民党反动残余势力、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并把他们改造成国营企业反腐倡廉,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物价等关系到新生政权稳定的大量的工作。旧政权的覆灭通常伴随着老百姓随处可见而当权者视而不见的官僚腐败等特征,因此在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同时,新政权都积极地树立崭新的气象和工作面貌,以示和旧政权划清界限。

不同点:郭恒案发生在公元1385年,而朱元璋早些时候多次发布了例如“吏治之弊,莫过于贪”、“贪污获脏六十两以上者即枭首”等一系列反贪的言论以示反贪决心,并且1382年刚刚发生了著名的“空印案”,仅仅因为地方计吏预带了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就“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因此郭恒案是在最高统治者对腐败采取“零容忍”的情况下发生的。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发生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有着客观而清醒的认识,即任何一个政府都存在腐败,只是多少的问题。毛泽东还说:“杀人不是割韭菜,要慎之又慎!”杀刘青山、张子善不是目的,惩治贪官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教育挽救广大的干部,“对那些‘手上不干净’的人反腐倡廉,应当区别轻重大小,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分别对待,以免整错、杀错……”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也是和朱元璋的“零容忍”政策最本质的区别。

2. 结果:

相同点:两案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郭恒案涉及金额折合粮食2400万担,刘、张案涉及贪污金额也高大171亿6272万(旧币),勾结奸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使国家损失达21亿元(旧币),主犯都被处死。

不同点:朱元璋政权不但将郭恒处死,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民众人之家大抵皆破。”

毛泽东在考虑对刘、张的量刑时,是十分慎重和民主的论文网站。对主犯刘青山、张子善,毛泽东认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反腐倡廉,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而对刘、张案件中的其他各犯另行审判,刘、张二人的家属“不按反革命家属对待,子女由国家抚养”。

3. 影响

相同点:据《明史·循吏传》的记载,郭恒案后,“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不变矣”。而对刘、张二人判处极刑,无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威慑功能,在当时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内,都对保持干部队伍的链接产生了重要影响。2000年1月14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共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之处:“当年,我们党果断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对党员、干部进城后注意反腐倡廉、防腐巨变起了很大的警戒作用。”

不同点:郭恒案进一步坚定了朱元璋“威猛治国,刑用重典”的方针,从洪武十八年(郭恒案发生的时间)到洪武二十年,朱元璋连续颁布了四编共236条的《大诰》,并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规模空前的“学《大诰》运动”,希望后代子孙世世代代“依《律》与《大诰》拟罪”反腐倡廉,使全体臣民知法畏法,从而遵纪守法,结果却是“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寻常”。

毛泽东在把握腐败这类问题时,一向以教育为主,避免打击面过宽,能不杀的尽量不杀,该杀的则绝不手软,铁面无私。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写到:“由此可见毛泽东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所下的决心和所做的深思熟虑,他当时的心思完全倾注在如何维护党的事业上面,如何更好地挽救犯错误干部的多数上面,如何更有效地防治干部的腐化上面。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的决定的果断作出,实际上再一次用行动像全社会表明,我们党绝不会做李自成!绝不会放任腐败现象滋长下去,绝不会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

三、结语

在腐败消失前,关于反腐败的讨论将不会消失。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同时要清醒认识到,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反腐倡廉,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笔者试图通过对郭恒案和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比较分析对当前形势下的反腐工作提几点意见:

1. 给予政府官员合理的待遇

官吏是行政、执法的主主体,如果缺乏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合理的俸禄作为保证就不可能产生守职的官吏,不管采取何种严厉的措施,要长期杜绝他们的贪污活动也是不可能的。合理的待遇是指既要避免朱元璋时期官员以俸禄难以养家糊口为借口出现贪污“抓不完,杀不尽”的局面,也要避免单纯的“高薪”,单纯“高薪”的种子不会必然结出“廉洁”的果实。这方面的代表是宋朝,宋太宗“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论文网站。在政策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而且几乎转瞬即逝,“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因此单纯的“高薪”并不能“养廉”。正如史学家赵翼的观点,宋朝“给赐过优反腐倡廉,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取财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不可为法者也。”

2.以身作则

以身作则通常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示范作用,廉洁的以身作则被学习,而腐败的“以身作则”不仅会被模仿而且会被放大,因此不仅仅是最高统治者一个人的事情,例如朱元璋“四菜一汤”的良苦用心,更应该是每一级政府和官员要时刻注意以身作则,对下一级政府及官员做出廉洁的榜样,即使廉洁不会被放大,起码保证腐败不会被模仿甚至放大。

3. 健全法律制度

将“反腐”形成制度:对任何一种犯罪,针对该犯罪行为的法律文书的形成才算是打击犯罪的第一步。对贪污腐败而言,只有当法律对贪污腐败的定义明确,对犯罪主体、客体和共犯的认定明确以及对定罪数额标准认定明确后,对贪污腐败的打击才有了切实可靠的依据。日前,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反腐倡廉,这是个积极的信号。

将“监督”落到实处:当前,我党对贪污腐败、违纪违法的监督主要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种,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不应该是主体和补充的关系,而应该同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外监督甚至是更有效更直接的监督。在提供举报电话等方式的同时还应该设法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否则监督也只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4. 执行力

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没有执行力没有持续一以贯之的执行力的法律永远只是文书,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朱元璋时期的《大诰》不可谓不严厉、不健全,朱元璋本人反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决,因贪污被杀的官员数以十万计,但明朝几乎还是因贪污而灭亡,其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法律刑罚随着朱元璋的去世三个月就消失了。他的接班人朱允炆在《即位诏》中就说“今后官民有犯法者,执法机关一律只按《大明律》断,不许深文周纳论文网站。”《大诰》自此被束之高阁。而大贪官刘瑾的出现则宣告了朱元璋反腐措施的彻底失败。我们党成立以来,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加强自身建设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党的纯洁性,重视加强廉政建设。建国以后,我们党在扫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然而,反腐工作任重而道远,要及时掌握违纪违法案件的新动向、新形式、新手段,深入研究发案规律,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切实抓住其本质特征,严厉惩治,以儆效尤以达到帮助、教育、挽救大多数的作用。

回顾历史,四十年前我们不应该“以阶级斗争为纲”;展望未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应该以“反腐”为主要任务。发展是硬道理,反腐败则是扫除发展的障碍,维护发展的环境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3].《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J].1994(3).
[5].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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