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并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社会监督,遏制,反腐倡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新时期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按照十七大精神,我们可以看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对此,中央为加强反腐倡廉中的监督机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在这里,社会监督是指权力系统外部的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下而上的非国家性质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而政党、国家则是社会监督的客体。
一、社会监督与反腐败的相关性分析
1、社会监督不可替代
社会对政党和国家进行监督是理所当然的。在这里,我们不是从权力的起源和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论述社会监督是不可替代的(无论是西方经典作家还是马克思主义者,都认为政党和国家的权力源于社会,社会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天经地义的),而是从社会监督的特点剖析中,分析社会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不可替代性。
社会监督的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一方面表现在监督主体的广泛,即社会监督主体数量相对于其他监督主体来说占优势。这是其他监督主体所不能比与的。比如,全党专职监督的纪检干部33万人,大体上党内一个专职人员监督200多名党员,相比之下反腐倡廉,全国人口与全党专职纪4003:1。另一方面,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又是指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具有广泛性。公民可对政党和国家的整体行为,尤其是对具体行为、措施实施不受时间、地域、管辖级别等因素限制的监督。也正是由于社会监督的这种特点,社会监督在反腐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全国的反腐败案件中,80%以上是由群众举报的,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大要案中90%以上是由群众检举的。
社会监督具有直接性。一般而言,社会监督的形式有公民监督、工青妇组织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而在这些监督的具体摘要会议、通报会、协商会、座谈会等形式来实现。但是无论是那种类型的社会监督,都能够为公众提供一种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机会和渠道,从而使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在更广的范围内成为现实,这本身就是对政党和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能够有效遏制腐败。
“社会监督具有公开的民主性,以舆论监督最为典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社会监督要求政治透明度高,要求政治公开,要求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同时,社会监督也要求各项监督工作公开化,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明了各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知道什么问题应当向哪里举报、投诉、检举、控告;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的结果;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
另外社会监督的及时性、外部性和积极性等,也决定了社会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不可替代。
2、社会监督不可缺位
进行反腐倡廉建设,党中央重点是从三个方面:教育、制度和监督加以着手的。如教育方面,有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整党”,到近几年的“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又如制度方面,各级党政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党风廉政建和涉及反腐败内容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这些法律法规已达到3000部以上。再如监督方面,仅就机构设置来说已是叠床架屋了。比如,在党内有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政府有监察部门,在人民检察院有反贪污贿赂局,还有众多的行业监督机构等。由此可见,我们从这三方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抓得不可谓不紧了。
但是,回顾我们的反腐败历程,我们发现反腐倡廉工作仍没有达到理想效果。用中纪委向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的话说,就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那么,其原因何在?在这里,我们不能简单的以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等原因来搪塞反腐倡廉,而是要理性审视我们以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在这里,不可否认的是,在以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忽视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事实上,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滥用,或者说权力的利用不当。也可以说是群众的权力被政党和国家的某些执行者不正当利用。因此,我们认为,反腐败不仅需要政党和国家机关自我监督,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所以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三者并重,而且建立政党、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体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党中央坚持改革、稳定和发展的方针,走出了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取得了伟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中,涉及到社会监督方面的还甚少。因此,在新时期,我们需要进一步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如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忽视社会监督,那么就是漠视政党和国家权力赋予者的基本权力。这不仅会损坏人民群众的利益,削弱反腐败可以团结的力量,而且会导致党和国家的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动摇党和国家的执政之基。总而言之,在反腐倡廉过程中,社会监督不能缺位。
3、社会监督不可阻挡
社会监督不可阻挡,讲的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换而言之,也就是指社会监督在中国这个实践的土壤中能否茁壮成长,以及中国现实社会能够为社会监督的发展提供的可能性的程度。如果不去考虑这种可能性,那么无论在理论上多么的用力去研究和推行社会监督,也是意义不大的。在国内,对于社会监督能否实现反腐败的可能性的认识是见仁见智的。但在体现必然性的趋势上是能够形成共识的。对此,我们拟从社会监督的主体、客体和载体三方面对社会监督的趋势进行思考。
一是在社会监督的主体方面,公民群众个体权力意识不断提高,各种社会组织更加活跃。前一方面,主要表现为群众越来越自觉,主动的参与社会监督。这里我们可以引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每天收到的民意表达信息为佐证:观众来信每天平均300封,观众来电每天接听约130个反腐倡廉,群众来访每天平均接待约20起,电子邮件每天平均月300件(次),热线寻呼每天平均400个(次)。而后一方面,是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出现了众多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和机构等。据统计,目前中国各类社会组织已经超过350万多个,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我们分析这些数据,应当说,社会监督主体的茁壮成长,对于推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二是在社会监督的客体方面,公共权力的运作必将更加公开。如前文所述,开展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政党和国家的活动要公开透明。而随着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和信息电子化的纵深发展,近些年来,党务、政务、村务、厂务和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等一系列的公开,已经在我国逐步展开和积极推进,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新时期需要进一步的公开和透明化,这为社会监督的开展提供了可能。此外,一系列有关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颁布,使公开渗透在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让社会监督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势必会促进社会监督的进一步发展和成长,成为遏制腐败的重要力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另外,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由于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和深度逐渐减弱,社会自治的权力将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公共权力必将更易执行。
三是在社会监督的载体方面,传送有关信息的路径必将更加顺畅,处理相关信息的技术更加先进。社会监督必须的借助一定的方式方法和工具手段才能得以有效执行。我们不能否认,由于手段和工具的限制,群众对一些有关腐败的信息无法及时获取、加工和处理,或者说即使知道了腐败的信息,由于没有正当的渠道得以反映和表达,一些贪污腐化的案件也无法得到及时查处,因而大大降低了社会监督的作用。而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加之新的硬件如手机、电脑、存储硬盘和交通工具等出现,社会监督载体势必不断发展,进而打破社会监督的制约瓶颈,提升社会监督的效用。
二、社会监督在反腐败中功能发挥不足
目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社会监督总体现状是令人鼓舞的。群众参与政党和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监督反腐倡廉,推动了我国党政廉洁建设,有利于国家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夯实了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全方面的发展。然而,从我国现行社会监督的现状来看,形式还不容乐观,和预期目标相对照,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主性监督少,动员性监督多
事实上,只有社会监督主体自觉自愿的,发自内心意愿的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时,他们才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调动主观能动性,合理利监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运用行为,从而形成对公务员的压力,促使公务员的职业行为合法合理,社会监督的意义才能得到充分彰显。但是由于我国群众受千百年官本位思想、中庸思想的影响,公民的独立个性和政治自主意识还不是很强。加之群众对公共权力监督受其手段、方式方法的制约和监督风险、成本的存在,导致我国社会监督主体的自主性还很缺乏。群众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仍然是政府动员型为主。
2、团体监督少,个体监督多
我们通过审视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监督实践,可以发现,市民个体通过个人力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遏制腐败是十分困难的。而由个体所组成的团体所实行的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时甚至举足轻重。而我国的社会监督,很少出现团体参与,社团和利益集团严重缺位,有的只是大多数群众为了自己切身利益的单打独干。我国的信访案件的井喷之势就是很好的佐证。但是,群众由于个人的能力、素质、精力等各方面的限制,所起到的监督的效能势必有限。这也可以从我国的信访困境中略窥一斑。加之,群众个体往往缺乏明确的目标,是否采取监督行为,很大程度上由自己的利益和兴趣决定,带有狭隘性,这会进一步影响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效果,在某些情况下还会为腐败分子所利用。总之缺乏组织依托的群众个体参与,自立性差,难以进行利益聚合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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