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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CE合作原则的分析在法庭用语中的价值_偏离

时间:2012-05-30  作者:曹琳婧

论文导读::在法庭中当事人常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从而使判决对自己有利,律师、法官应该分析违反Grice的合作原则的现象,考虑案件的背景,通过这些表面现象分析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含义,做出公正的判决。
论文关键词:合作原则,偏离,法庭用语
 

1.引言

Grice(1975)提出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指出人们的言语交际总是相互合作的,谈话双方都抱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双方的话语都能被互相理解,共同配合。因此他们都要遵守某些合作原则以求实现这个愿望。Grice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1)数量准则: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交谈的现在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不应使自己所说的话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量准则: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不要说自己认为缺乏证据的话。(3)关联准则:说话要贴切。(4)方式准则:避免晦涩的词语;避免歧义;说话要简练,避免赘述;说话要有条理。

2.偏离合作原则的种类

合作原则的情况会话是一个相互合作的过程,违反任何一个准则就会造成偏离。Grice把人们在日常会话中偏离合作原则的情况概括为五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说话者公开地偏离合作原则的准则;第二种类型是说话者十分小心、偷偷地偏离合作原则的准则,这主要包括一些自私的谎言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种类型是说话者试图遵守合作原则,但是却由于使用了一些不恰当的方式而没有能够遵守偏离,譬如,在面对一大群人演讲时用太专业的术语,不小心就偏离了方式准则中“避免晦涩”这个次准则;第四种类型是说话者知道应该遵守合作原则,但是他明显地偏离了某一个准则,因为他想要表达的意思不仅仅是他说出来的意思;第五种类型是说话者可能试图遵守合作原则,但是他明显没有遵守,也许他不能同时遵守几个准则。也就是说,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几个准则之间有冲突,他只能遵守其中的一个准则,而偏离其它准则论文服务

3.合作原则的偏离在分析法庭用语中的作用

3.1质量准则的偏离

在法庭对话中,人们常使用各种策略比如谎言,夸张以及比喻故意违反质量准则以便达到一种理想的语用效果。质量准则要求对方讲话必须真实。对法庭会话的语言进行分析可以分辨出这些当事人在这些对话中的真实意图。下面是通过使用修辞手法违反质量准则的例子:

审:哦,从2002年开始原告就和你不好了?J:So,the plaintiff didn’t treat youwell after 2002?

被:对,从得病后他就嫌弃我。D: Yes,he disliked mesince I got sick.

审:他是怎么个嫌弃你啊?他有没有打经常性打你?

J: How? Did he beat you? Didhe often beat you?

被:刚开始对我挺好的,后来就打我偏离,到末了打死我了。J: At the beginning,he treated me rather well. But later he beat me,and at last he beat me to death.

在这个例子中,被告使用了夸张的修辞手法“打死我了”为了表明她丈夫行为的恶劣程度。在法庭会话中,被告引起了法官的同情。因此,法官可能会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在质量准则中,真实性是关键因素。当事人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故意违反这个准则,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做出的陈述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法官必须根据对话的所有过程做出推断,最后做出合理的结论。

3.2 数量准则的偏离

在法庭会话中,当事人经常故意少提供一些信息或者多提供一些信息违反数量准则,或者估计隐瞒一些信息。质量准则要求当事人所说的话是要求以内的,不要超出所要求的。违反质量原则有时候可能会达到当事人本人的目的。下面是由于提供的信息过少而违反了数量准则。

审: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 J: When did you begin to live separately?

被:从2004年年底。D: Sincethe end of 2004.

审:从2004年年底到现在。你就一直住在娘家?J:So you have been living in your parents’ house sincethe end of 2004?

被:对。D: Yes.

审:那你为什么分居? J: Why did you want to live separately?

被:就是想分居。D: I just wanted to do so.

在这个例子当中,法官问被告“那你为什么分居?”想确认这对夫妻到底谁是罪犯。而被告的回答是“就是想分居”,从某种程度上算是原因,但是远远不是法官所需要的答复。违反数量准则是保护自己的一种策略。的确偏离,在这个案件中的被告的丈夫原告有个情人论文服务。至于这个被告,她是个农村妇女,对她而言,这种隐秘的事情一旦公布于众是很丢人的。

违反数量准则在法庭对话中是一种常见的策略,法庭中的人们会出于不同的目的违反这个准则,比如会通过引出新的话题,隐藏事实或者强调某种情感的方式表现出来。律师和法官应该透过表面信息,推断出深层次的含义。

3.3关系准则的偏离

在法庭会话中,原告、被告及证人经常违反关系准则强调某种事实或者引起法官的同情,或者转移话题引开人们的注意力。下面的摘录展现了当事人通过使用违反关系准则的策略达到了一种理想的效果。关系准则要求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要与主题相关。在法庭对话中,当事人故意违反这个准则达到其相应的目的。下面就是一个违反了关系准则的典型例子。

审:好了好了,你听我说能不能考虑到夫妻多年的感情和孩子家庭不离婚呢?J: Well,just listen,considering your child and mutual affection,don’t divorce,will you?

原:不行。P: Yes,we do.

审:不行,你非得离?态度坚决? J: Youstill want to divorce?

原::对偏离,非得离。P: Yes,I want to.

审:被告,你呢?J: What about you,defendant?

被:孩子还小,我还有病,又没钱治病,我又没有收入。D: My child is still young and I’m seriously ill. I do not have enough money to see thedoctor and I have no income,either

审:你觉得你俩还能和好吗? J: Do you think you two can make up?

被:能和好。D: Yes.

在这个例子中,法官询问被告她是否同意离婚。被告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陈述了家庭状况,这违反了相关准则。“孩子还小,我还有病,又没钱治病,我又没有收入”,被告暗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得到帮助和保护,引起了法官的同情,会使法官做出一个有利于她的判决。被告的间接回答具有某种情感效果偏离,这对她是有益的,而且很容易让人们推断出她答复当中蕴含着深深的情感。

3.4方式准则的偏离

法庭对话中的原告,被告和证人为了避免尴尬或隐藏信息,经常运用一些模糊或模棱两可的表述来达到某种特殊的效果。下面这个摘录揭示了这个策略。

审:后来因为一些家务琐事争吵? 那有没有分居呢?J:After that,did you quarrel over some chores? Did youlive separately?

原:有。P: Yes.

审:有分居,那什么时候分居的呢? J: You live separately,and when did you start to do so?

原:2002年6月。P: Since June,2002.

审:为什么呢? J: Why did you do that?

原:因为我发现她背叛婚姻。P: Because I found out she was not loyal tothe marriage.

审:背叛婚姻有很多种,那(原告抢话)J: There are many kinds of betrayal inmarriage,then (the plaintiffinterrupts)

原:她与他人有关系。P: She’s involvedwith someone else.

方式准则要求言语者表达清楚,避免隐晦的言语论文服务。言语者应该尽可能的讲清楚。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原告说“她与他人有关系”。汉语中的“关系”一词在英文当中是个很模糊的感念。在这儿有几种可能的关系,也许他妻子和别人是一般普通朋友,或者亲密的朋友,或者也许是某种性关系。尽管原告的回复是模棱两口的,我们从这个特定的语境当中可以推断是最后一种关系。对于一个家庭,发生这种丑闻是很丢脸的事,特别是当许多外人在场的时候。丈夫用模糊的词来避免这种尴尬。通过使用这个模糊的表述偏离,证人避免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隐藏了关键的信息。

4.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大量的法庭会话用语,揭示了在法庭用语中使用Grice的合作原则能够更好的分析法庭语用推理。人们在法庭中总是通过使用预设或者会话暗示语来达到某种语用效果,来实现其各自的目的。律师们总是企图巧妙的违背Grice合作原则来提出问题;证人、原告以及被告则常常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偏离Grice合作原则来加强某种情感,或者避免提供某些对于他们自身不利的信息。在法庭会话的进程中,受到律师询问的人们应该通过语用推理知识看清楚问题而取消那些不正确的预设,从而根据事实做出合理的回答。同时,法官们应该能够通过正确运用Grice的合作原则从整个语境中辨清事实的真相,揭穿诡辩,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Grice,H. Paul.1975. Logic and Conversation[A]. In Peter Cole and Jerry Morgan (eds) Syntax andSemantics[C]. Volume 3: Speech Acts,43-58. New York:Academic Press.
[2]何自然.语用学讲稿[M]. 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廖美珍.法庭问答及互动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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