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法定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应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统一指定一个部门管理,将分散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和卫生部门管理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合二为一,充分利用现有劳动部门经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硬件进行扩容,人员队伍进行整合,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做好各人群之间医保政策的相互衔接,加强对参保人群和医院的管理,降低经办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社会
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覆盖全民。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每个公民有同样享受健康保障的权利,基本医疗保障权已被公认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社会公平的一项基本要求。“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告诉我们在一个地区参保人数越多,基金互济性越强、越安全”〔9〕。全员参保就不存在“逆向选择”,能使“串卡”、“冒用”等现象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城镇就业人员和农民医疗保障都有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大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无工资收入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都应做出制度安排,从而实现所有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上的全面覆盖。
(六)设计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为框架,统一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家庭病床设立、特殊病种门诊、转院治疗管理等规定。设置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照不同人群,对应不同的筹资金额,根据不同的筹资标准,相应规定不同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各费用段之间的报销比例,供参保人根据能力选择参保〔同9〕”。在确保所有企业正规就业职工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最高档次的综合医疗保险外,所有险种应具有开放性,不管个人身份属什么性质、多大年龄,不管就业与否,都有权参保,没有人为设置的壁垒。在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之间及不同层次之间应留有相互接口,以便参保人在个人身份、经济情况改变的情况下,重新选择险种或标准时可以转接,不留后遗症。
(七)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医疗卫生要求,由居民自己承担经济责任。
为了降低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鼓励发展自愿加的商业性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补”。政府可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也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要以政府财政预算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家庭个人部分分担的形式筹集资金,帮助困难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效率、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注:邮编830046,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14号新疆大学(校本部)联系人: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郑黎鹏,联系电话,email:zhejiangzhenglipen@163.co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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