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鱼病防治用药重安全-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防治,用药,安全
渔用药物,简称渔药。根据渔药的性质和作用,渔药的定义:为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凡是渔用药物其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的规定。
一、渔药的分类
渔药具有以下功能:
1、治疗疾病。
2、预防疾病。
3、消灭、控制敌害。
4、改善养殖环境。
5、增进机体健康。
6、增强机体抗病力。
7、促进生长。
8、疾病诊断。
二、安全使用渔药要注意“三性”
水和水产品均是人类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药物和毒物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渔药使用不当,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和动物机体健康或环境与生态。因此,作为渔药必须考虑:
1、安全性。
2、蓄积性。
3、环境污染性。
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中要求使用的渔药是指对实用主体对象和水域其他生物的毒副作用较小,在水域中降解快、滞留短、蓄积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规定的渔药。它包括了渔药的本身使用过程,更强调使用结果的无公害化。因此只有正确使用药物才能保持和改善生态平衡,保证水体不受污染,确保水生生物资源的持续利用。
三、渔药选用原则
1、有效原则:这是选择药物的首要原则,要求对症下药。使用的药物能够有效地控制鱼病直至痊愈。
2、最小有效量原则:药物到达一定剂量或浓度时才产生效应,这种剂量或浓度称为最小有效量。介于最小有效量和最大耐受量之间的称为治疗量,又称安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一般剂量增加,效应也增加。在实际生产应用中,不少生产者出于治疗鱼病心切,往往加大用药量,有的超过极量达到中毒量甚至致死量,结果造成鱼的死亡。更为严重的是,长期高浓度地使用一种药物,会使鱼类生物病原体产生抗药性。因此,在确定药物用量时,必须坚持最小有效量原则,即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用最小的药物浓度进行治疗。
3、低残留富集原则:此原则要求使用的药物残留不高而造成富集,以免最终给人类造成危害。因此,我们在选用渔药时,要选用高效低残留品种。治疗小瓜虫病,过去有效的药物是汞制剂,但汞制剂有很强的毒性,高残留,目前已禁止使用。生产中必须考虑用其他药物进行治疗,如我国一些鱼病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探索用中草药辣椒粉、生姜干片等防治小瓜虫病,取得一定效果。
4、讲求经济效益原则:即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要考虑药物的治疗量、销售价格等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适用渔药的基本要求
1、渔用药物使用后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渔用药物必须是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且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合法进口渔药。
3、渔用药物的毒性低、副作用小和用量低。
4、渔用药物在鱼体内半衰期短,体内消除快和标记残留量低。
5、使用方便、质量稳定、疗效明显、经济实用。
五、严格执行休药期,确保水产品安全
休药期是指最后停止给药日至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渔用药进入水产动物体内之后,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药物的种类、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不同,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代谢过程所需时间也不同。因此作为食用水产动物,为了保证水产品消费者的安全,避免水产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渔用药物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不允许出售有残留药物的水产动物,特别是抗生素类药物在食品卫生上是严格控制的。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对于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十分重要。常用渔药的休药期如下:
1、敌百虫:休药期≥1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鳗鲡、中华鳖、蛙类等。
2、漂白粉:休药期≥5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3、二氯异氰尿酸钠(有效氯55%):休药期≥7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4、三氯异氰尿酸(有效氯80%以上):休药期≥7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5、土霉素: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6、磺胺间甲氧嘧啶及其钠盐: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7、胺间甲氧嘧啶及磺胺增效剂的配合剂: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8、磺胺间二甲氧嘧啶:休药期≥42天。适用对象:虹鳟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