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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工程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_没收-论文网

时间:2013-10-23  作者:周长贵

论文摘要:阐述了投标保证金的涵义,说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标准,介绍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回、没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保证金,涵义,数额,提交,退回,没收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运行的不断规范化,招标已成为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的主要方式。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它是衡量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对整个招标活动能否取得成功也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基本法的《建筑法》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专门法的《招标投标法》均未对投标保证金问题作明确的规范,甚至没有提及。科学地理解投标保证金涵义,对正确处理与其相关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

1.投标保证金的涵义

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应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这一规范过程有序地开展,也许就涉及不到投标保证金问题,当然也不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这只是最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工作可能会发生这些事情: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这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实际投标人不足3个,从而致使整个招标活动失败,不但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和综合效益目标的实现。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将可能使招标人选择不到合适的承包人,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这将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同时,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标人的不满,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正常秩序。

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投标保证金就是这样的一种约束机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为其投标提供担保,维护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对投标保证金作了相关的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1现金,就是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递交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额的金钱。

2.2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向招标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在投标人未遵守相关规章某项要求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3保兑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经过银行作过付款保证的支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能按约付款。

2.4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的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2.5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促使投标人约束和规范自身的投标行为;同时,保证招标人在投标人违反部门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肯定而顺利地获得适当的补偿。

3.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既然投标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那就必须有一定的数量要求,太少,对投标人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保证的作用,太多,无疑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同时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仔细研读相关条文,很容易发现,这些规章对投标保证金规定的数量标准并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又如何选择呢?

从法理上讲,部门规章只在颁布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效力;从规章自身来讲,只在其明确的调整的对象上发挥作用。

通常在采购活动中,将采购对象分为3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就本文提及的3个规章而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从名称中,就可以得出其调整的对象与其他两个规章是不同的,它调整对象是“货物”。而另外两部规章调整的对象是“工程”。根据招标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数量确定标准。

哪么又如何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标准呢?这就要从特定规章的适用范围来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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