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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到市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生成模式之转向_法律

时间:2013-07-10  作者:罗海林

论文导读::正泰电工品牌已享誉国内及东南亚、澳洲等市场。从国家到市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生成模式之转向。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制度,市场,法律
 

农村金融建设一路走来道路坎坷,几经挫折。加之农村问题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未能够成熟起来。有许多学者研究认为推动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动是构建合理农村金融制度的一条途径。本文就是在此立场上对中国农村金融建设中制度的供给模式进行探讨。

一、 农村金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脉络

时至今日,农村金融制度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框架。通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发展的历史,考镜源流,提要钩玄,可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未来发展辨明方向,指示门径。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发轫于1979年。当年2月,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农业银行成为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同年首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漯河县成立。各种专业银行恢复设立,农村信用社也向农村建设靠拢。逐渐形成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施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在资本稀缺的条件下,这种战略内生决定了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城市偏向行为,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动员农村储蓄,以为城市工业化提供资金的一个渠道,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是赶超战略下必然的逻辑结果。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的切割和转移,构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1]

在1984年,农村信用社开始建立县级信用联社,开始注意与农业银行的分工。这改变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的格局。与此同时,多种农村金融组织、金融形式应运而生,在一些地区涌现了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乡镇金融服务机构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基金会,并产生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雏型。央行允许各专业银行打破分工、业务交叉,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庞大的国有金融组织体系在短时间内初步形成。1994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成立。199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实际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心转向恢复其合作制性质。

1997年到2005年是农村金融制度重新定位阶段。1997年11月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全国开始整顿金融市场秩序。1999年国务院发布文件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此阶段农村金融结构出现了重大调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整顿,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金融供给的相对萎缩与蓬勃发展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非常明显的显现出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就是正规金融的高度发展可以抑制非正规民间金融的发展法律,但是在正规金融尚未发育成熟、自身仍存在许多制度缺陷的前提之下,政府若一味地对民间金融严厉禁止,只能造成农村正规金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畸形垄断,导致农村供给型金融抑制,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2] 从2006年至今是农村金融制度复苏和重构阶段。在2007年全国第三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随后在全国各省市都依次进行了新一轮的农村金融建设并持续至今。

二、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及其特点

关于社会经济的推动力而言,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作用是首要的。诺思就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论文服务。实际上,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制度经济学派重视分析制度供给均衡。货币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总是在制度变迁的框架内进行的;而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就是从制度短缺到制度供给,再到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平衡。但是从以前到现在还有一些地方,我国农村金融资源通过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的大中型企业和一些高新产业,而且这种强烈的城市化资源配置格局是在国家金融控制下所达到的一种强制性的均衡,而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的配置形成的。[3]

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农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从制度视角全面检讨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模式,总结农村金融建设的得失成败,或许能够把握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规律和未来走向,及时改变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模式,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现行供给制度可以概括为“以国家强制主义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强大政府对弱小市场的控制,客观的经济运行规律以及市场自身的制度需求被强大的权力所扭曲。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一)供给途径上以强制性供给为主,自发性供给为辅

强制性供给和自发性供给是制度供给的两种基本途径。前者是指为了特定的经济或其他目的,制度供给者自上而下地改变原制度或推行新制度,以此改变原有的经济格局或运行模式,从而实现制度变迁。后者是指制度实践中新的获利机会引致新的经济形势,而新的经济形势引发与之相适应的新制度的出现。这是一种从实践到规范的、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在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中,制度的创新发端于竞争性组织对预期收益机会的捕捉,由于竞争性组织对信息的了解非常充分,新的规则和制度往往具有更高的适应效率,制度创新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制度的有效弹性也就高。历史和现实以及国内和国外的情况都表明,农村中的民间金融活动任何时候都没有停止过,这表明正规金融市场存在着缺失。[4]

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生成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明显的是强制性供给乃是其最主要的方式。不管市场金融如何发展,国家仍然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最大主体,市场运行仍然受国家的直接控制。在进入90年代后,整个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开始出现一些层次较低、非主导性制度。但较之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其规模和质量仍显弱小。

(二)供给主体上以中央政府为主,以其他主体为辅

从主体角度分析,制度供给者一般包括政府(含中央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法律,在中国,由于存在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式的政府,政府长期以来习惯于经济统制下包办一切的做法,以至于在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大变迁之中,市场与政府之间始终存在着拉锯式的斗争。以至今日政府的巨大能量仍然是市场发展所不能抗争的。市场中的某些领域几乎仍然是“政府(国家)在安排一切”。但必须清醒认识,这种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和政府政策等外力推动所导致的结构变迁,更多的是外在的和形式上的,缺乏内在的动力和坚实的基础。[5]

金融在农村的组织设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营金融多种形式并存、定位明确、功能互补、产权明晰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形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竞争性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建设尚需时日。[6]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其实从建国以来我们除了感受到国家作为制度供应者的强大力量外,几乎很难感受到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存在。因此,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是主要的制度供给主体,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其主要的变迁形式。事实上,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在掌握潜在借款者信息方面并不比私人放贷者拥有优势,在贷款的监督和实施上更可能处于劣势。[7]

(三)价值追求上以改革目标为主,以市场目标为辅

某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一制度的命运。但同时制度的价值取向不能脱离制度现实情况和弥补本身缺陷之需要。市场经济制度的的价值是个体利益、良性竞争和市场效率。反观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在价值取向上早已经与现实和经济制度本身需要相去甚远。在这样的价值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它与市场本源性的价值追求格格不入。

(四)建设手段上以政策管理为主,以法律规制为辅

在我们所查阅的研究文献中,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认为,一国金融体系的形成事实上受到该国法律体系的制约,两者之间具有较高的关联性。[8]强制性制度供给者可以采用多种手段来建设制度。由于中国农村金融的种种制度基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浓厚的背景中生成的,天然缺乏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使得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自政府与农村市场结合以来,政府一直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利用行政政策来建设相关市场。即使我国政府在农村经济领域也倡导并提供了为数不多的法律制度,但这种“法治”亦流于形式,甚至于不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与制约,有时是对其权力的确认与强化。

中国农村金融建设中的政策管制与法律规制相比,前者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实质上一直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控制和建设的市场。

三、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生成模式之转向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已经走过了六十多个年头。其间中国的农村金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具规模。然而,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相关的制度供给在价值追求、供给模式及建设手段等方面,与现代市场运行的规律存在冲突,需要及时转变。在制度变迁中,制度的不均衡是常态,制度也因此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至今,其自身的不均衡性日渐明显,这给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提供了初始动力。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是“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以行政控制为主导的强制性供给模式”,因而今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转变应当从遵循市场规律,转变政府角色开始,构建“市场、法治和多元的制度供给模式”。为此,现行农村金融的制度生成模式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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