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规范和经济效益脱离。目前合作经济组织规模仍偏小,成员偏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同时江苏南通,合作资产普遍规模不大,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效益高低不一,与市场接轨存在缺资金,少项目,少技术等问题,合作组织经营性收入也较少,抗风险能力不强,合作社的总体规模及经济效益应需进一步提高。
三、调查中形成的几个重要结论
1、合作社创办牵头人或组织的社会地位对组织的成立、发展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可能游离于现实的政治社会生态环境之外,受政治体制、社会风俗影响较大。故在实践中,由纯农民牵头创建的专业合作社非常少,往往是由在当地具有一定资金、技术、信息、管理优势和人脉关系的农村精英(个人或组织)牵头创办,这主要是因为具有一定社会职务和社会影响的牵头人比较容易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而且在当前对合作社采取鼓励性的公共政策环境下,许多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并非是普惠性的,能否获得这些优惠和支持,往往取决于合作社创办牵头人掌握的社会资源状况。
2、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初期,外部帮扶力量的进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论文格式模板。政府部门对合作组织可实行优惠政策或是直接的资金扶助。尤其对规模弱小、资本缺乏的合作社而言,“获得政策支持应该说是最现实的、低成本的、可期待的资源”(任大鹏、郭海霞2009),这些资源将大大助力于合作社的成长和发展。
3、合作社中核心成员群体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对合作社的组织发展和效率提高呈正相关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核心成员群体持股较多,能促使他们对合作社事务投入较多的精力,更加关注合作社的发展。同时盈余索取政策的适当偏向也给他们一定程度的激励,同时组织的向好发展,也能给一般社员增强信心。但是,现实中也暴露出核心成员群体持股过多会导致经营决策和盈余分配的股份化倾向,从而也引发了非核心社员的不满。
4、合作社内部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正常开展对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内部监督活动包括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次数、监事会召开次数及组织财务公开次数等,当前在内部监督上暴露出的问题是内部监督普遍流于形式,社员对之参与热情也不高,从而导致内部监督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估计主要是因为尽管许多合作社不乏民主管理的规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社员们受核心成员的影响很大,对核心成员的依赖心很强,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搭便车”心理,所以出现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缺口,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也不足为奇。
四、政策建议
(一)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要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建设
政府的支持和立法保护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内部治理结构、组织行为、内部监督与民主管理机制、权益保护和盈余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当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首先要解决其法人问题。合作社法没有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属性江苏南通,导致其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其次是确立农民主体地位的立法,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民的角色模糊的历史问题,才能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活力,才能真正有效落实中央的相关惠农政策。
2、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援助力度
政府部门可以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成长初期,资金一般都比较短缺,生存压力较大,政府应该对其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减免;在其融资方面,政府一方面可以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作为合作组织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合作经济组织贷款;可优先购买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以及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可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扶持力度,建立技术扶持基金和专家团,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进和推广使用新技术提供帮助,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技术上的问题。
3、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弱小的农户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诱致性选择,他们有把合作经济组织运作好并长期发展下去的强烈意愿。而我国农村当前的现实是农户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基本不具备合作组织运作所需的管理知识和技术手段,这也是我国农村组织发展长期举步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引导农户走新型农村合作的道路,对他们进行合作组织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农户和政府涉农部门进行合作组织运作和管理的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合作组织的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4、要大力营造宽松环境,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创办
通过能人领办、龙头创办、部门帮办、“两委”联办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村经济组织的组建,让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政府应明确政策扶持目标,重点支持以农民为利益主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增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其向利益联结紧密型发展。
5、坚持原则,维护农民收益
一是“三权”不变原则。坚持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村(组)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坚持三权不变原则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有利于打破农民患得患失心理,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是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坚持农民自愿加入和自主管理,在技术、营销、资金、土地等各类合作组织中,坚决贯彻民办、民管、民收益,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强行推广和强迫命令,要坚持依法自愿原则江苏南通,从而克服农民容易滋生的被迫逆反心理,解除农民思想负担,提高农民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兴办具体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符合农民意愿,尊重农民选择、支持农民创造、不要强迫、搞一刀切,要保持经营本色,利用各地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利用各种组织和能人发起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特色产业,主导企业和龙头企业,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产业板块。
(二)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使之规范、独立运行
1、坚持“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的相机抉择
作为成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保障每位社员的决策方针制定的参与权利,“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是一种体现绝对平等的民主管理方式,体现了合作组织是人支配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人,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特别是在合作组织的初创时期,组织内农村精英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其掌握的信息、知识也并非一般农户社员所能比,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不采取“一人一票”反而能摆脱知识水平较低的农户的干扰,减少内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合作组织在对决策方式进行制度设计时一方面要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在章程中依法按照交易额和出资额体现农村能人或大户的附加表决权,这两者的平衡之度,要在实践中视情况相机抉择论文格式模板。
2、增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监事会是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权力制衡架构,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对理事会、财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实施监督,防止上述人员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维护成员利益。目前,合作社法中关于监事会的相关规定过于概括,实践操作性较低。在调查中发现,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监事会对理事会的监督十分有限的弊端。因此,构建一个能正常发挥监督功能的监事会,以制衡合作组织内部的权力架构应是当务之急。要赋予监事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成员大会、理事会及相关负责人的干涉和制约,保障其独立性。
3、明晰内部产权
目前,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模糊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江苏南通,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投资主体异质化,致使产权界定难于明晰。合作组织既有农户投资入股,也有一些龙头企业、农资公司和供销社等组织投资。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使得组织的产权一时难以界定,譬如政府的扶持资金,一般也只是规定其用途,如信息及时服务、社贸培训等,基本没有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二是合作组织内部个人产权模糊。成立初期由于人数较少,且同为邻里,再加上资产有限,故很多合作组织没有及时进行产权界定,但随着组织的成长发展,社员人数不断增多,资产逐步壮大,加之组织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导致组织内部产权结构越来越复杂,产权关系越来越模糊,严重制约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三是合作组织与外部相关组织团体产权模糊。合作组织的产权模糊,导致社员心有顾虑,提取公共积累的意愿也较低,从而淡化了社员的主人意识和责任意识,降低组织的凝聚力,进而影响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运作,故建议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建立严格和完善的产权制度。社员(不论是个人或组织)取得入社资格后,合作组织必须及时办理和发放社员证,股金证并建立相应的股金帐户。同时,严格规定股金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实施办法。
参考文献:
[1]黄胜忠.农民专业合作化的[J].中国老区建设.2009.(02).
[2]韩俊等.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6―08―29.
[3]宋茂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治理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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