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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科技限制政策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本文主要从对华出口限制、对中国实体参与联邦科研项目的限制、以及对留学生的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美国现行对华出口限制政策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管理民用项目,重点是所谓的“军民两用”项目技术和产品的出口。
关键词:科研项目,对外开放,管理

 

本文主要从对华出口限制、对中国实体参与联邦科研项目的限制、以及对留学生的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对华技术出口限制

美国对华技术出口限制政策是美国对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长期以来,美国实行严格的对华技术出口限制,限制政策随着中美关系战略态势而变化,始终以所谓的国家安全和遏制性政策为目的。

(1)《美国出口管理条例》

美国现行对华出口限制政策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管理民用项目,重点是所谓的“军民两用”项目技术和产品的出口;第二部分主要管理军用项目,即武器、军火和防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输出。其中商务部主要负责第一部分项目的管理,其下属的出口管理局(后改名为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负责具体的政策实施、政策执行和出口许可证审批等工作,主要限制政策是根据《出口管理法(1979)》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

1979年出台的《出口管理法》奠定了美国对外,包括对华技术出口限制的基本原则,该法在“限制出口国家名单”当中列举有32个受限制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尽管《出口管理法(1979)》在冷战终结时,于1990年9月10日有效期满,然而由于在出口限制问题上出现的严重分歧,加上国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斗争,为了维持出口限制制度的权力,随后的几任总统一再通过紧急授权,先后发布总统行政令,在《国防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权范围内,将1979年《出口管理法》延期了3次直至该法1994年8月到期失效。

《出口管理条例》成为继《出口管理法》后技术出口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是对包括核材料、化学制品、计算机和航空电子等十大类军民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实施管制,并附有详细的军民两用品出口管制清单。其中还包含了11项对我国高技术出口的限制理由,主要包括:因国家安全受控的物项,因导弹技术受控的物项,因核不扩散受控的物项,因生化武器受控的物项,以及因属紧缺物资、加密物项、重要物项、计算机、控制犯罪、地区稳定和化学武器公约等理由受控的物项。

(2)《美国出口管制商品清单》

由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管理的《美国出口管制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管制商品分为10大类,包括:核材料、设备及其它;材料、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电子设备;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与航空电子设备;船舶;推进系统、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其中的每一类都有对我国实行出口限制的物项。论文大全。《清单》不仅在产品层面实施对华出口限制,所有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软件、材料,甚至测试产品等,也都在其限制出口范畴之内。

(3)新规定

2007年6月15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阐释;新的经验证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与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的修改》(以下简称《新规定》)。这是在《清单》基础上专门针对我国的新规定。该规定扩大了对华军事用途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新增了31类对华军事用途出口时需申请许可证的物项,这些物项属于航空发动机、水底照相机、激光器、贫铀、机床、高性能计算机等20种产品。

2 对我国实体[1]参与联邦科研项目的限制

根据美国商务部《美国技术卓越法案》 (American Technology Preeminence Act,ATPA),对于外资企业,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有资格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a.该公司的参与能通过其投资在美国的研发及制造(包括重大部件或组件在美国的生产等)证明其能为美国带来经济利益;

b.能为美国的就业做出突出贡献;

c.同意将该项目产生的任何技术,用于美国生产(考虑到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并从有竞争力的供应商那里采购原料和零部件。

d.该公司是在美国注册成立,并且其母公司所在国:

l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同样的参与研发机会;

l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最惠国待遇的投资机会;

l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足够并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大全。

除了对所有外资企业参与这些联邦项目的一般性规定以外,特别的,依照自1994年起生效的规定,如果某些高级技术需要中国、前苏联集团国家以及伊朗、古巴和朝鲜等受限制国家人士参与,企业或研究院校就必须向政府申请一个出口许可证,因为这可视作技术出口,就算完全在美国境内进行的研究,该要求也完全适用。但如果某位中国公民成为了美国或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或英国)的永久性居民则不受此限。据此,美国商务部监察长在2005年3月的报告中指出,这一点是严重的漏洞,应根据出生地的原则进一步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外籍人员参与在美控制的高级科研活动,即对于任何出生于中国或伊朗、朝鲜等受限制国家的公民参与高级科研活动或接触有关实验室设备,也视同为相关技术向这些国家出口,其雇主(包括企业、大学和研究所等)需要向美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即使他们已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也得接受相应许可资格检查。

这种对中国科研人员的歧视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中美两国之间建立合作和互信关系,给中美两国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开展科技合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抨击,面对强大压力,2005年美国商务部副部长戴夫?麦考密克(Dave McCormick)表示,政府拒绝基于出生地原则对中国和其它外国研究人员参与美国军事敏感技术进行特殊限制的提议。

3对留学生的限制

(1) 严格的签证制度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签证制度,即“签证螳螂”计划。“签证蟑螂”的目的在于防范美国的敏感科技非法转移到国外,这主要针对来自俄罗斯、中国内地和印度等国的研究尖端敏感科技的学生和学者。“签证螳螂”计划要求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美国大使馆每年必须向FBI和其他情报机构提供签证申请人的背景资料,FBI和其他情报机构将在他们的数据库中搜索,然后向美国国务院提出赞成颁发签证或反对意见,美国国务院据此答复美国驻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家的大使馆,后者最终决定是否颁发签证。结果造成致命的耽搁,给成千上万的国际留学生带来不便,美国各大学招收的留学生数量大幅下降。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统计,美国的“签证螳螂”管制措施,仅2003年至2004年,中国大陆留美学生就比上一年减少了4%,中国赴美访问学者人数也连续两年出现下滑现象。

(2) 对留学生使用科学仪器的限制

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向留学生传授科学知识一直被视为出口的一种,对于敏感学科更有不少限制。然而,美国商业部2004年发布了一份名为《出口控制并不能阻止敏感技术流向在美国的外籍人士》的报告,指出应该进一步限制某些国家的留学生使用敏感仪器。于是,为强化对外国留学生的控制,美商务部2005年3月底公布了一份《关于在美理工科留学生和外籍研究人员使用科学仪器条例的修改意见》。根据《修改意见》,来自中国大陆、印度等12个国家的理工科留学生和外籍研究人员,将被强制向政府申请许可,且使用的每一个科学仪器都需单独的许可证,否则他们连最基本的计算机系统、半导体,甚至显微镜和望远镜都无权使用。同时,商务部更将“使用”具体化为“包括运用、安装、维护、修理、检查或更新等所有形式”。据了解,这份“修改意见”无须经国会讨论和表决,也无须总统签署。如果在60天的公众咨询期内没有重大异议,“意见”将得以全面实施。

《修改意见》在美国高等教育界迅速掀起轩然大波,这种对留学生的歧视将使得大学校园因此出现两个阶层的学生,一些人能毫无限制地使用仪器,而另一群学生只是因为国籍的关系而无权使用如显微镜等基本仪器。事实上,来自所谓“受限”国家的敏感学科留学生都已通过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国土安全部的审核才获得签证,如此更进一步的控制,除了让聪明人离开美国去其他国家发展外,并无其他积极作用。

激烈的批评后,美国各个大学开始展开行动。这些大学的校长后来组织了一场联合公关行动,积极游说商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甚至找到了白宫高层。商务部一看压力很大,自己也觉得“修改意见”的实施将意味着工作量的大幅增加,最终不得不让“修改意见”胎死腹中。


 

结论

美国商务部的对中国的这些限制措施,分析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对所有美国以外的国家一视同仁的限制

美国的技术优势是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获得的,而技术出口有利于其它国家降低技术创新和改造的成本,缩短他们与美国的差距,这无疑是美国不愿看到的。论文大全。

(2) 因为意识形态的差别,对中国、前苏联、朝鲜、古巴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的特殊限制

在冷战时期,为防止对共产主义国家出口能用于军事的产品与技术,并根据不同国家与美国的关系和实力等因素,按管制的严宽程度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七组,即Z组、S组、Y组、W组、Q组、T组和V组,中国被列入Y组,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列入全面禁运的Z组。

(3) 因为中国的崛起,美国害怕其NO.1的地位受到冲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始终重视对科技的投入,科学技术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而随着科技兴国战略的实施,依靠科技和教育谋发展的理念更是深入人心,我国取得了以“神七”为标志的一系列重大科技成就。面对中国科技的迅猛发展,美国等国家开始惶恐不安,抛出了科技版的“中国威胁论”。2005年11月28日美国的哈德森研究所于正式公布了一份题为《中国新的大跃进―――未来半世纪的高科技和军事强权》的报告,该报告以罕见的篇幅指出,今后10年,中国将在科技领域与美国和欧盟并驾齐驱,并由此成为世界第二大军事强国;中国正在研发纳米技术、信息化武器、强化反制太空武器的手段,挑战美国在军事上的科技优势;未来战争已不是低层次的反恐战争,而是与中国进行的高科技战争。中国威胁论的观点甚嚣尘上,美国也加强了针对中国的限制。


参考文献
1赵京波,《美国对华技术出口限制政策》,飞航导弹[J],2003年第10期
2Universities in fury atplan to curb 'Chinese espionage',FinancialTimes,2005,12,25
http://www.ft.com/cms/s/0/d9609d28-5d8a-11da-be9c-0000779e2340.html
3 US toreject more limits on foreign researchers,FinancialTimes,2005,12,13
http://www.ft.com/cms/s/0/a686f0c8-6b7c-11da-8aee-0000779e2340.html
[1] 2007年4月28日,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外国法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该条例是《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旨在落实《外资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该条例:“实体”可指任何分支机构、合伙制、集团或子集团、协会、财产、信托、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或组织(无论是否依照某州的法律组建);由以上所列任何实体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产品/服务所运营的资产(即便这些资产不以单独法人形式存在);任何政府(包括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美国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包括政府出资机构在内的实体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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