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逐步将遗属保险引入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我国遗属保险制度,将遗属保险支付水平与死者的基本养老金挂钩,有利于提高遗 属保险的支付水平。从遗属金到遗属保险是一种制度性变化,遗属保险不仅仅是一个向老人转移现金的途径,它还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意义,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老年女性遗 属的生活。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含有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向生活困难的老年妇 女提供经济帮住。在中国建立遗属金制度的问题已经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2005年,上海市 人大代表孟燕在人大会议上提议为丧偶老人设立遗属保险。尤其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 委员彭钢、任远征、蒋秋霞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遗属保险的内容,填补社会保险的空白。 现阶段在我国建立遗属保险已具备理论与实践条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
4.3 新计发办法下引进封顶机制
与旧的计发办法相比,新的计发办法中职工的基础养老金直接与他们缴费年数挂钩,有 利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在客观上又势必会拉大两性老年时期养老金水 平的差距。为了缩小养老金性别差距和全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议对基础养老金的支付水 平引入封顶机制,具体办法是基础养老金的最高支付水平规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 如果缴费年限超过30年以上的劳动者也只能领取最高支付水平的基础养老金。
4.4 提高妇女自我养老意识
基本养老保险性别差异问题的解决,政府有责任,但是作为女性个人,强烈而牢固的“自 助-自我责任”意识将帮助她们寻求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不仅可以延长她们的健康和生命,改善其生活质量,还可以减轻家庭与社会的负担。因此,永远不应丢弃的自养精神和 各项政策进行匹配是有效解决女性养老差异与男性问题所不可或缺的。因此,社会政策应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和拓宽妇女的就业领域,为妇女养老资源的自我积累提供更多的源泉,积 极鼓励老年妇女参与社会发展,并努力为老年妇女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引导她们利用自身
和群体的力量来解决自身的问题,以便在家庭和社会,尤其是在社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 结论
改革的目标是促使社会发展,而社会进步离不开社会公平。老年妇女过去为家庭的幸福 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当她们年老体衰时,她们应享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社会进步要求性别平等,老年妇女的贫困问题必须得到 及时、有效地解决。老年妇女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人道主义问题,而且也涉及到男女平等、社会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国策能否更好地实施的问题。因此,能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妥 善解决好规模庞大的老年妇女养老问题,使她们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受到社会进步,经济 发展带来的成果,应是我国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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