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有
命题3:当大学科研人员的道德风险不严重时,他需要投入大学技术转移所需的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由大学承担。当大学科研人员的道德风险十分严重时,他需要投入大学技术转移(二次开发)所需要的全部资金,而大学不投入资金。大学科研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与其道德风险的严重程度成正比,道德风险越严重,大学科研人员得到的比例越多,而大学所得到的比例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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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1、2和3可用下图表示:
 
4结论
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科研人员的道德风险的主要根源,科研人员作为关键技术的承载者,他的努力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因此,需要探索有效促进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大学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国外高校对教师发明的奖励力度很大,比如,美国高校对专利许可费的分配政策通常是“扣除15%的管理费后,其余按学院、系、个人各占1/3的比例分配”。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对教师职务发明的奖励则普遍较低。以清华大学为例,该校的政策则是“上交学校15%,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10%,专利单位酬金30%(含发明人),专利单位事业发展基金45%”。显然,这不利于调动教师参与大学技术转移。
本文的理论模型分析表明,更重要的是,大学技术许可的收益分配应根据大学科研人员道德风险的严重情况动态调整,而不应是一个固定的比例,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应规定科研人员必须投入一定的现金:当不存在大学科研人员的道德风险时,科研人员不需要投入资金;而存在道德风险时,大学需要规定科研人员投入资金来分担技术转移的风险,诱使其投入更高的努力水平,从而提高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概率;大学科研人员的资金投入和分配比例随着道德风险的增加而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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